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巴政办发〔2010〕91号
关于修订 自治县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由自治县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理事会修订的《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助学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贫困家庭子女助学工作要求,自治县设立了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为全面加强对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调整自治县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理事会,由自治县常务副县长任理事会名誉理事,县委宣传部部长任理事长,县教育局局长、财政局局长任副理事长,县监察局、民政局、扶贫办、审计局、团县委、妇联主要负责人和教育局纪检书记任理事。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评定等级 家庭年人均收入在700元以下的评定为特困学生,家庭年人均收入在700元—960元之间的评定为贫困学生,评定等级以县统计局数据为准。 三、资助(贷款)对象 必须具有巴里坤户籍,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大学教育(国家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的在校特困、贫困学生;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就学子女; 3、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 4、革命烈士家庭就学子女; 5、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学生; 6、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7、其他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助学(贷款)标准 1、县域内初中特困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200元。 2、县域内高中特困学生每人每学年可申请无息贷款300元,学习成绩在全年级前10名的每人每学年补助300元。 3、县域内高中贫困学生每人每学年可申请无息贷款200元,学习成绩在全年级前10名的每人每学年补助200元。 4、县域内考入大学的特困、贫困学生每人可申请无息贷款2000元,高考进入地区前10名的特困学生每人补助2000元。 5、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经县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理事会审批,可酌情给予资助。 五、审批手续 (一)资助学生审批手续 1、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向所在学校领取《巴里坤县贫困学生助学申报表》,并如实填写。 2、学校、县民政、扶贫等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县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审核、汇总,由理事大会审批。 3、助学基金的审定一年一次。 4、对审定符合享受助学基金条件的贫困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公开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批准其享受助学基金。 (二)贷款时间、对象、条件及审批手续 1、贷款时间:每年7月初开始申请、审核,8月初助学基金理事会审批后办理贷款,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2、贷款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无法完成学业;本人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诚实守信,同时,有国家工作人员或有经济实力的担保人进行担保。高中贷款期限为7年,大专贷款期限为3年,本科贷款期限为5年。 3、贷款次数:大专在校学生共计可贷款2次(包括享受民政局资助的应届生),本科在校学生共计可贷3次(包括享受民政局资助的应届生),每次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元。 4、审批手续: 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自治县助学基金理事会提出助学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所在村、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学籍证明(大学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出具的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学校出具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开户行的帐户;其他有关资料。 ②自治县助学基金理事会对提出助学贷款申请的特困、贫困学生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特困、贫困学生办理贷款手续。 5、还款:凡申请贷款的特困、贫困学生,大学毕业后一年起,由本人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分期分批偿还贷款。预期不还的由担保人一次性偿还。 六、助学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 (一)筹资办法 自治县贫困学生助学基金每年需60万元,资金筹集由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0万元;县教育局每年筹集20万元;县直各部门(单位)每年资助20万元。 (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自治县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设立县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专户,并建立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每年审计一次,年终向理事会报告助学基金使用情况。 2、自治县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挪用、截留。 3、通过发放现金或实物方式对贫困学生进行资助。 4、已列入自治区、地区及社会各界资助的学生不予重复资助。 5、受助学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如数收回助学金,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七、受助学生的管理 1、自治县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及受助学生所在学校建立受助学生管理档案;受助学生要定期向学校报告学习、生活情况,受助学生所在学校要及时向县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反馈受助学生信息。 2、按学年做好受助学生有关情况的复查工作,对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处分的,因特殊原因中途辍学或暂时休学的,通过有关部门协调受到有关资助的,取消助学基金或停止提供贷款。 八、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印发的《自治县助学基金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08〕60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自治县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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