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巴政办发〔2010〕99号

 


 

关于印发 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驻巴各单位:
  新修订的《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实 施 细 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新民发〔2009〕81号)精神,结合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病有所医”的工作目标。
坚持城乡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受助人员必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坚持以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保参合)为基础,住院救助为重点,门诊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为补充,取消病种限制,实施分类救助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对象
  本细则所指医疗救助对象指持有本县常住户口且长期居住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困难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四)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指城市低保边缘户和农村年人均纯收入700元—1097元的贫困家庭;
  (五)因突发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医疗费用巨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家庭居民;  
  (六)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城乡困难居民或需康复治疗的残疾儿童等特殊弱势人群。
  三、医疗救助标准
  (一)参合参保救助标准(事前救助对象为一、二、三类人员)
  1、五保供养对象、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低保家庭人员与县扶贫办认可的农村贫困户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个人负担费用由县民政局和财政局实行全额资助。
  2、城市低保人员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和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费用由县民政局实行全额资助。
  3、城市低保家庭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实行差额资助,由国家财政为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二)门诊救助标准(事前救助对象为一、二、三、四类人员)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困难优抚对象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每年一次性核发200元的救助卡;其中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门诊救助资金,划归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使用。
  2、城市低保对象及低收入家庭中长期患大病人员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根据患病情况每年一次性核发1000—1500元的救助卡。
  3、民政局和扶贫办认可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救助条件的长期患大病救助对象每年一次性核发300元的救助卡。
以上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到指定的县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三)住院救助标准(事中救助对象为一、二、三、六类人员)
  1、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产生的费用,在报销完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大病保险部分后,个人自付部分累计1500元以下的给予60%的救助;1501 —3000元的给予55%的救助;3000—5000元的给予50%的救助;5000—10000元的给予45%的救助;10000—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救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农牧区医疗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救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               
  2、五保供养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残疾儿童等特殊弱势人群参加康复治疗费用、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助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患精神分裂症等疾病的特殊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农村合作医疗或城市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局根据与农十三师安心医院签订的协议书要求,剩余部分全额资助,救助时限为6个月。
  (四)临时救助标准(事后救助对象为四、五类人员)
  1、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因突发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因病住院个人自理费用较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非城乡低保人员,报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村大病医疗保险后,对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限额救助,救助标准在城乡低保户住院救助标准基础上下调10个百分点。
  2、其他因病致贫的患者因治疗费用较大的一般户家庭人员,剔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后,个人自付部分在5000—10000元的救助1000元;10000-20000元的救助1500元;20000元以上的救助2000元;50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 
  3、经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临时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通过慈善捐赠、爱心捐赠等给予救助。
  (五)几种特殊情形
  1、审核发放城乡低保对象的普通疾病和重大病症医疗救助费用时,应剔除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社会各界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捐款。
  2、凡由打架斗殴、服毒自杀、酗酒伤害、镶牙配镜、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救护车费、整容、矫形、康复医疗等情况之一的,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3、因突发性疾病在地区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1、由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
  2、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根据申报人情况入户调查进行初审,对申请人名单及有关情况无异议的统一上报所在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对申请人情况在所在乡(镇)公示7天,无异议的统一上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申请救助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人员,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五、 医疗救助审批程序
  (一)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审批程序

  1、乡(镇)民政办、扶贫办负责每年年底前将本辖区符合资助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及县扶贫办,经审核确定为资助对象的,由各乡(镇)民政办建立救助人基本档案,报县卫生局办理相关手续,由县卫生局分别核发《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证》。
  2、县民政局每年定期将资助资金拨付同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二)享受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救助审批程序
  1、乡(镇)民政办、社保所负责每年年底前将本辖区符合资助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及县社保局,经审核确定为资助对象的,由各乡(镇)民政办建立救助人基本档案,报县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由县社保局分别核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2、县民政局每年定期将资助资金拨付同级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三)门诊救助审批程序
  1、申请人所在乡(镇)组织本乡(镇)民政、扶贫、财政、社保、卫生院负责人组成的医疗鉴定专家组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人员情况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材料并签属审核意见,在所在乡镇公示7天,无异议的统一上报县民政局。
  2、县民政局统一发放救助卡。
  3、救助对象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及救助卡到指定的县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
  4、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救助对象持有的救助卡办理相关手续。
  (四)住院救助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中的一、二、三类人员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救助对象中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可报销金额内减收住院押金,其中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押金凭有关证件予以免收,其他城乡低保对象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酌情收取住院押金。
  2、救助对象中的第六类人员进行康复治疗,住院前持《低保证》、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证明及相关材料(如精神分裂症诊断书、残疾证)到县民政局备案,凭县民政局出具的《介绍信》到哈密农十三师安心医院进行定点治疗,按照由县民政局与农十三师安心医院签订的《精神病人治疗协议书》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救助对象在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申请救助时须持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费用票据,由所在村(居)委会审核后报所在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统一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依照本细则救助标准,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和年最高限额救助。
  (五)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中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农村大病医疗保险后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等材料,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
  2、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组织入户核查并形成核查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依照本细则救助标准,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和年最高限额救助。
  (六)几种特殊情形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中的一、二、三、四、五类人员人员在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无钱看病的,申请救助时须持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等材料向所在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由申请人所在乡(镇)民政办统一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依照本细则救助标准和申请人所患病种,可垫付一定比例的住院费用。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与监督使用
  (一)资金的筹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由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县财政配套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三部分组成,县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主要通过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但不得向救助对象筹集,如确实需要向救助对象筹集资金,应由县民政局批准后方可按一定比例适当筹集)。
  (二)资金的监督管理与使用
  1、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新财社字〔2004〕73号文件精神,建立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2、县民政局设立“城乡困难群体救助基金”支出专户,负责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使用、发放等。
  3、县财政每年将筹集到的各项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县民政局提出的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和上年度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每年初预拨一定数额的救助资金作为农牧区医疗救助备用金,拨付到县民政局设立的“城乡困难群体救助基金”支出专户。根据资金的使用情况,年底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核销。
  4、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5、县财政局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七、医疗救助的组织和实施
  (一)成立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
  (二)县卫生局要加强对提供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制定并落实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优惠服务措施,降低医疗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严格落实医疗救助优惠政策,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的挂号费、诊查费、护理费、诊疗费、手术费等按相关规定给予优惠、减免。
  (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协调配合做好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提供统筹金支付后的证明;提供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名单及失业人员领取失业医疗补助金的证明。县工会要组织开展互助帮困活动,积极协调配合做好城乡困难群体救助工作。
  (四)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制定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保证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特点,配合做好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要严把审查关,凡出现弄虚作假的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人员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八、医疗救助档案的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制度并建立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资料(即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或农牧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相关附件的复印件,一式二份,县民政局、乡(镇)民政办各存一份。
  九、本实施细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自治县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巴政发〔2006〕114号)文件同时废止,实施细则根据实施中的未尽事宜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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