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巴政办发〔2010〕106号


 

关于印发自治县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由县妇联制定的《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地区行署《关于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哈行办发〔2010〕64号)要求,将贷款政策进一步落到实处,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惠及广大农村妇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符合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认定条件的妇女。
  第二条:贷款条件
  1、凡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适合妇女从事的微利行业的项目,重点扶持以民族刺绣为主的传统手工艺品制作业;以妇女就业为主的家政、养老、托幼等家庭服务业;以种植哈密大枣、哈密瓜、野山杏、食用菌、设施农业为主的种植业;以牛羊育肥为主的设施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小家电、小五金、小商店、小运输;以餐饮、农(牧)家乐为主的旅游服务业等适合妇女创业的项目。
  2、符合银行、担保机构的其他贷款、担保条件。
  第三条:贷款金额
  1、对符合贷款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5万元左右,对发展前景好、信用好、还贷能力强的经营项目,贷款额度可以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8万元。
  2、对实施富民安居工程项目户,贷款额度为3万元。
  第四条:贷款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条:贷款用途
  用于创业后流动资金不足给予补充。
  第六条:贷款范围
  国家限制的行业(建筑、广告、洗浴、网吧、娱乐等)除外的其他微利项目。
  第七条:贷款发放银行
  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具体发放工作由巴里坤农村信用联社及其所属营业所承办。
  第八条:贷款利率及贴息
  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水平(可上浮3个百分点)确定。正常贷款期限内个体经营者不需要交纳贷款利息,由财政按政策贴息。
  第九条:还款方式
  借款人要严格遵守《借款合同》中还款的有关规定,保证按期还款。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款,结息方式按照银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经营性亏损造成不能偿还的,担保人要严格按照担保承诺履行代偿义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条:展期条件
  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应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提出展期申请,并填写《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
  第十一条:担保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妇女贷款可采取村民五户联保,信誉基层组织担保,协会会员联合担保,财产担保等;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妇女、合伙经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采取利用担保基金、提供反担保方式担保;城镇个人申请贷款的需有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人本着“担保人自荐、借款人推荐、双方协商同意”的原则确定。具体担保资格包括:国家机关在职或者退休职工,年龄不超过65岁;事业机关在职职工,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担保机构承认的能够正常生产而且在效益较好企业的正常职工;符合贷款条件的五个家庭户;妇女种植、养殖、加工大户。
  第十二条:贷款流程
  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妇联组织推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的程序进行。经办金融机构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需要材料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申请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办理贷款业务
贷款申请人向妇联提出贷款申请,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妇联组织推荐至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与配偶身份证、户口本(户口包括户主页、申请人页、配偶本人页;)结婚证复印件各4份。申请人的财产证明、收入证明。(所在社区、村委会、单位出具),妇女创业可行性报告书。
  2、五户联保推荐书(村委会出具),担保人同意担保承诺书,担保人与配偶身份证、户口本(户口包括户主页、申请人页、配偶本人页;)结婚证复印件各4份。担保人的财产证明、收入证明(所在单位出具)。
  3、营业执照、营运证复印件4份;
  4、《下岗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4份
  5、近期小二寸彩色照片4张
  (二)富民安居项目户贷款申请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办理贷款业务
  1、申请人与配偶身份证、户口本(户口包括户主页、申请人页、配偶本人页;)结婚证复印件各4份。申请人的财产证明、收入证明。(所在社区、村委会、单位出具)。
  2、五户联保推荐书(村委会出具),担保人同意担保承诺书,担保人与配偶身份证、户口本(户口包括户主页、申请人页、配偶本人页;)结婚证复印件个4份。担保人的财产证明、收入证明(所在单位出具)。
  3、近期小二寸彩色照片4张
  注:(1)复印件要求统一用A4纸
    (2)申请表格必须用黑墨碳素笔填写;
    (3)要求借款人本人到现场申请、填写;
    (4)担保人其工资未做过其他形式担保;
    (5)申请人在三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县妇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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