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党办发〔2010〕24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党务政务事务
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党委、人民政府,机关工委、各系统党委、各党组,县各部、委、局、办、人民团体,县直各企事业单位,驻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地委委员(扩大)会议和自治县干部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权力公开规范和阳光透明地运行,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结合自治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党务政务事务公开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开内容
 (一)党务公开内容。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应当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重点是党组织的中心工作、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干部选拔任免和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事项等。
 (二)政务公开内容。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巴政发〔2005〕112号)提出的“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政府和政府机关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都要采取各种措施向社会公开。重点是社会、群众、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关注的所有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带有审批和备案性质的公权、事权、财权、人(事)权的公开。如:政府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过程和出台的政策以及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社会、基层和群众办事的事项;政府采购、政府预算及执行事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事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事项;职称评定事项;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事项;低保金的申领和发放事项等。
 (三)事务公开内容。各部门(单位)办事公开的内容,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性质确定。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公开的事项,应包括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等。向本部门(单位)内部职工公开的事项,应当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本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机关干部交流、考核情况以及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规范公开内容,提高行政效能,完善管理机制,落实后续监管”的总体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科学合理设定办事程序,及时公开办事结果,推进自治县党务、政务、事务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
 (二)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共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委员会关于自治县党务公开实施意见》(巴党发〔2006〕1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巴政发〔2005〕112号)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抓紧编制和完善本部门(单位)党务政务等各类公开事项的详细目录和公开办事指南,及时公开党务政务事务信息。
 (三)各部门(单位)要着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结合正在开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严格按照清理范围,认真进行清理。有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事项的部门(单位),也要认真按照要求逐项进行清理。县纪委监察局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严格审核把关。特别是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必须先报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经县纪委监察局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形势发展和群众意愿,从有利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办事,有利于群众监督和确保公开实效的要求,党务、政务、事务公开重点要向公共权力大、公益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的领域拓展。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低保金的申领和发放等事项,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公开。除利用公开栏、触摸屏等形式实施公开外,还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开;凡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部门(单位),要将目前已确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承诺、办事结果等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全方位的接受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要注重公开信息的反馈工作,安排专人收集整理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对反馈信息的处理和落实情况、重大事项的办理结果要实行再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每一期公开内容的建档、保存和管理工作,努力形成规范、合理的公开运作工作模式。
 (六)各相关部门(单位)务必于2010年7月20日前将党务政务事务(含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公开目录,包括事项的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承诺、办事结果、投诉方式、受理投诉的机构等内容以纸质文件的方式报送县纪委监察局效能室(同时上报电子版)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七)各相关部门(单位)上报材料,经县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后,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应公开而未按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特别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县纪委监察局将依据《自治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治县行政效能告诫办法》和《自治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追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中共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8日

中共巴里坤县委办公室                        201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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