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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知识问答100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何时通过、何时开始施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食品安全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答:《食品安全法》共有10章104条。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

3、《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 立法目的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食品有关的下列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6)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

5、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6、国务院各部门食品安全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方面履行什么职责?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职责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9、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怎样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问;食品行业协会的义务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11、国家对食品安全宣传的政策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12、 国家对食品的产业政策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条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13、组织或者个人在食品安全方面有那些权利?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4、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15、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怎样运行?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16、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17、什么情况下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8、风险评估是如何分工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19、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用途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20、如何进行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21、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准则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22、问; 食品安全标准是什么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23、问: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内容是什么?

答: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谁制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25、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怎么办?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6、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没有地方标准的应怎么办?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27、公众可以查阅食品安全标准吗?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28、食品生产经营除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9、法律禁止生产经营哪些食品?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30、生产食品需要经过许可吗?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31、对小作坊、摊贩的政策规定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32、相关部门如何办理行政许可?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3、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4、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是怎样规定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35、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健康要求是什么?患有哪些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6、法律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37、法律对食用生产者采购行有什么规定?

答: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8、法律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出厂有什么规定?

答: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9、法律对食品生产检验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40、法律对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41、问:法律对食品经营者储存食品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2、法律对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3、问: 法律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44、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45、法律对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6、法律对食品添加剂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47、法律对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48、食品添加剂应当具有哪些要素: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49、法律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50、食品经营者应当怎样销售预包装食品?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51、生产经营的食品能否添加药品?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52、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有何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53、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有何职责?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4、食品召回制度中对食品生产者的要求?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5、法律对食品广告的要求。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56、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是。《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5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规模经营是什么政策?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58、食品检验机构如何才能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59、法律法规对食品检验人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60、食品检验实行什么负责制?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6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能否对食品实施免检?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62、法律对食品检验的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63、法律对进口食品入境的要求?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64、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5、针对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如何处理?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6、向我国进口的食品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67、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有何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68、对进口商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9、出口食品由哪些机构进行监管?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70、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收集哪些信息和记录?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71、哪些部门和单位应制定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7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各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7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74、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7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职责。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76、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哪些内容?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77、实施安全监督是否要制定计划?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78、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79、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哪些内容?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80、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应当记录哪些内容?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81、如何处理咨询、投诉、举报?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82、相关部门应如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83、在国家的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中,哪些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84、相关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向谁报告?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85、哪些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处罚标准是什么?

答:以下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其处罚种类及标准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至九十八条,详见下表

86、食品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87、食品安全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88、预包装食品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89、食品添加剂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90、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91、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92、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93、 保质期,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94、 食源性疾病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95、食物中毒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96、食品安全事故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97、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是否有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

98、哪些类食品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9、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是否不变?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何时作废?

答:《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自2009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废止。




药品安全知识宣传
 
1、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什么是假药?什么情形下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答:《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即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3、什么是劣药?什么情形的药品按劣药处理? 
答:《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4、什么是合理用药? 
  世界卫生组织1985年在内罗毕召开的合理用药专家会议上,把合理用药定义为:“合理用药要求患者接受的药物适合他们的临床需要、药物的剂量符合他们个体需要、疗程足够、药价对患者及其社区最为低廉。”。WHO1987年提出合理用药的标准是:
  (1)处方的药应为适宜的药物。
  (2)在适宜的时间,以公众能支付的价格保证药物供应。
  (3)正确地调剂处方。
  (4)以准确的剂量,正确的用法和疗程服用药物。
  (5)确保药物质量安全有效。
 目前尚无一个公认明确的合理用药定义。绝对合理的用药也是难以达到的,一般所指的合理用药只是相对的,当今比较公认的合理用药是应包含安全、有效、经济与适当这4个基本要素。
 
5、群众在保证用药的安全有效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防止滥用药物。什么叫滥用药?滥用药就是不管病情、用药对象(老人、儿童、成年人)、药物性能而任意使用药物。这种做法轻者无效,延长治疗时间;重者延误治疗时机使病情加重,给病人带来痛苦,甚至导致死亡。
(2)尽量少联合用药。有些药物联合使用起相加作用,使疗效提高;有些药物联合使用起相减作用,使疗效减低,或毒性增加。因此,家庭用药最好使用单一品种,即便有需要两种药联合使用也就足够了。
(3)按药品说明书使用。不要忽视药品包装上的注意事项。衡量使用某个药物时,不能仅看它的使用方法和用途,对非专业的家庭成员来说,其注意事项则更显得重要,它是安全有效用药的保证。
(4)防止药物过敏。凡是过敏体质者,或过去曾有药物过敏史者,服用药物都应格外小心,尤其是磺胺类如复方新诺明、解热镇痛类去痛片等。同时还应该注意,以往对某种药有明确过敏史者应禁止再次使用。
 
6、如何区别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品牌名)和别名? 
  市场上的药品有时往往有多种名称,给您选购药品带来诸多不便,但弄清了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品牌名)和别名的区别后,也许会对您大有帮助。通用名:即国际非专有名称,指在全世界都可通用的名称。如阿司匹林。任何药品说明书上都应标注通用名。选购药品时一定要弄清药品的通用名。 商品名(品牌名):许多生产厂家或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形象和品牌,往往给自己的产品注册商品名(品牌名),以示区别。如巴米尔为阿司匹林的商品名,药品宣传大多使用商品名(品牌名),消费者也对商品名(品牌名)比较熟悉,选购药品时,要注意选择质量好,信誉高的品牌。别名:由于一定历史原因造成某药曾在一段时间使用过一个名称,后又统一改为现今的通用名,那个曾使用一段时间、人们已习惯的名称即称为别名。例如解热镇痛对乙酰氨基酚为通用名,扑热息痛为别名,泰诺林、百服宁、必理通等为商品名(品牌名)。
7、怎样区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
现在大家在各种媒体上都听到过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这两个词,在药店买药也要接触到这个概念,所以正确掌握这个知识是很有必要的。
    1、处方药
  处方药系指经过医生处方才能从药房或药店获取并要在医生监控或指导下使用的药物。
  国外常用的术语有:Prescription Drug.Ethical(Ethic) Drug,Legend Drug(美国用),简称R。R表示医生须取用其药,这在处方左上角常可见到。
   处方药大都属于如下情况:
  1、 刚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
  2、 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如吗啡类镇痛药及某些催眠安定药物等;
  3、 药物本身毒性较大:如抗癌药物等;
  4、 某些疾病必须由医生和实验室进行确诊,使用药物需医生处方,并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如心血管疾病药物等。
   2、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是指那些不需要医生处方,消费者可直接从药房或药店购取的药物。
  国外常用的术语有:Nonprescription Drug,Over the Counter Drug,Home Remedies.Proprietary Nonprescription Drug(多指商品名非处方药,日本常用),而美国称之为"柜台销售药(Over the Counter Drug)简称为OTC Drug,为了方便,将OTC Drug略称或代称为OTC。已成为国际上通用的(或习惯用语)非处方药简称。所以,当你在报纸、杂志、书籍上见到OTC字样,即指非处方药之意。患者可根据病情自我判断,在没有医生指导下有选择地购药,用以缓解轻微短期病症及不适,治疗轻微病症并按规定方法使用是安全有效的。
  这些药物大都属于如下情况:
  感冒、发烧、咳嗽;消化系统疾病;头痛;关节疾病;鼻炎等过敏症;营养补剂,如维生素、某些中药补剂等。
8、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相比,哪个疗效好? 
非处方药均来自处方药,多是经过临床较长时间考验、疗效肯定,服用方便,安全性比处方药相对要高的药品。但疗效的比较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一些处方药的疗效很好,但由于安全性问题或使用不方便等原因不能作为非处方药,另外,一些新上市的药品,虽然疗效很好,但尚缺乏较长的考察,安全性未定,也不能作为非处方药。一般就上市的处方药需经过3-5年的考察才能转为非处方药。
 
9、如何正确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 
  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一般包括对这个药品各方面的简单介绍,患者服用前应该认真地阅读,特别要认真阅读其中有关本品适应证、禁忌证、用法用量、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注意事项等方面的介绍,服用药品一定要遵守说明书的规定。
说明书上列出了用药方法,如肌内注射、静脉注射、一天几次等,一定不要弄错;一次用药的剂量是指大多数人的安全有效剂量,有些人因为个体差异,对药品的作用特别敏感,很低的剂量就可能出现不良反应。这种情况在药品上市前不一定能发现。所以用药前,即使认真地阅读了说明书,按说明书的规定服用,也还要经常留心药品的不良反应。
 
10、慎用与禁用有什么区别? 
  药物说明书经常注明某某药在什么情况下需慎用、禁用字样,应该如何掌握呢?“慎用”是指谨慎应用,并非绝对不能用,这种药可能会引起不良反应,通常是在小儿、老人、孕妇、哺乳期妇女以及心、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因为这些人由于生理上的特点或病理上的原因,体内解毒、排毒的功能低下,或某些重要脏器功能低下,在使用某种药物时,容易出现不良反应,因此用药应格外小心谨慎,一旦出现问题应及时停止并向医师咨询。“禁用”即禁止使用,因为用后会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中毒,如阿司匹林,有消化性溃疡的患者应禁用,又如马来酸氯苯那敏(扑尔敏),对那些正从事机械操纵、驾车船或高空作业者应禁用。
 
11、食物对药物吸收有影响
豆奶--复方丹参片:复方丹参片主要成分是丹参酮。丹参酮与牛奶、黄豆易形成不溶物,可降低丹参的生物利用度。
    食盐--强的松片:强的松能引起水、钠滞留,因食盐过多,则增加水、钠滞留,而发生水肿。
    食用油--硫酸亚铁片:因油脂能抑制胃酸分泌,可影响三价铁转为二价铁,从而减少铁在胃肠道吸收。
    咸菜、咸鱼--去痛片:患者服药期间同时食用咸菜、咸鱼等腌制品,这些腌制食物与去痛片里氨基比林作用时,可形成致癌物质亚硝胺。
    白糖--口服补液盐:口服补液盐加入白糖改变了口服补液盐的渗透压。原因是加入的白糖使液体变成高渗,导致高渗性腹泻。
    面包--硫酸锌片:锌与面包同服,锌的吸收被干扰。而全粉比精粉面包对锌的吸收干扰大。
    牛奶--利福平片:内服利福平、灭滴灵、甲氰咪哌等药物期间,不宜同时服用牛奶、豆浆等食物,因牛奶等能延缓利福平等药的吸收。
    醋--红霉素片:因红霉素在PH值7时最稳定,碱性环境下抗菌作用最强,PH值在4时,几乎完全失效。醋能加速红霉素在胃中破坏,并促甙键水解而失去抗菌作用。
    乳酪--盐酸丙咪嗪片:丙咪嗪阻滞神经末梢对去甲肾上腺素的回收,增加了突触中可利用的去甲肾上腺素量来达到治疗目的。而乳酪富含酪胺,酪胺属间接作用拟交感胺,能促使肾上腺素能神经末梢释放贮存的去甲肾上腺素,而降低药效。
    鱼--异烟肼片:鱼类特别是不新鲜的鱼富含组胺。正常情况下组胺很易被体内的组胺酶所氧化,而同时服用异烟肼可抑制组胺酶,使进入体内的组胺不被破坏而致蓄积中毒。
 
12板蓝根既是老药也是好药
板蓝根是十字花科植物菘蓝和草大青的根,性味苦寒,归心、肺经,具有清热解毒,凉血利咽的功效。自古以来传统医学用之治疗温毒发斑、痄腮、喉痹、大头瘟疫、丹毒、痈肿等的热毒证。
  板蓝根冲剂是大家非常熟悉的一种中成药。目前很多人用它来预防或治疗感冒。但也有些人会想,这么一味普普通通的中药能起什么作用啊?事实上,板蓝根冲剂对预防和治疗多种疾病有着明确的疗效。
 板蓝根是十字花科植物菘蓝和草大青的根,性味苦寒,归心、肺经,具有清热解毒,凉血利咽的功效。自古以来传统医学用之治疗温毒发斑、痄腮、喉痹、大头瘟疫、丹毒、痈肿等的热毒证。
 现代药理研究发现,板蓝根具有抗病原微生物的作用,它能抑制病毒和各种细菌的生长,如溶血性链球菌、白喉杆菌、大肠杆菌、志贺氏痢疾杆菌等。因此板蓝根被制成多种剂型,如板蓝根冲剂、片剂和复方口服液等,被广泛地应用于临床。
  对于流感、病毒感染引起的急性扁桃体炎、咽炎、流行性腮腺炎等疾病,服用板蓝根冲剂可起到预防和治疗作用。成人服用剂量可以每次1~2袋,每日3次。幼儿园和学校易出现流感、腮腺炎、水痘、流脑、手足口病等疾病的传播和流行,若服用板蓝根冲剂可起到良好预防作用。儿童用量为半袋至1袋,每日3次。
 对于急性传染性肝炎,板蓝根冲剂也可起到一定预防和治疗功效,它可促进肝细胞功能的恢复。对一些病毒引起的皮肤病,如水痘、带状疱疹有预防作用。它还能用于治疗疱疹性口腔炎,可促进口腔黏膜的再生和溃疡愈合。
 板蓝根冲剂无明显毒副作用,是一种安全可靠、疗效确切的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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