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哈 密 地 区 行 政 公 署 文 件 哈行署发〔2009〕63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有关单位: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6〕12号)、哈密地区行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人民教育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哈行署发〔2009〕4号)文件精神和“两基”迎国检工作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工作,确保地区人民教育基金足额征收,切实做到应征尽征,管理规范,顺利通过国家教育督导团的评估验收。经地区行署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代征机关要依据自治区、地区有关政策规定征收人民教育基金,做到依法征管,依率计征,确保人民教育基金不流失,不减少,足额征收到位。同时,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积极调解决征收过程中的问题。 二、各部门(单位)职工应缴纳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每月在发放工资时代征收并按月统一向地税部门缴纳。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民教育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定额征收。 三、地方税务部门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2008年12月31日前欠征、漏征人民教育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从2005年1月1日起进行补征。从2009年1月1日起,无正当理由,违反规定延期交纳的,按规定代征部门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人民教育基金,扰乱正常征管秩序。
二○○九年六月二日
行办文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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