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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行署发〔2010〕28


 

关于加强地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地区积极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实效。但是,地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上还存在着组织管理不规范、任务不明确、救援能力偏弱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新政办发〔2010〕7号)的文件精神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地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结合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充分利用好包括人民防空应急救援队伍在内的国防动员力量等现有资源,进行有机整合和统一,避免重复建设,由各县(市)人民政府逐步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财力支持;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努力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建设目标。年内,哈密市要完成依托现役公安消防中队的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任务。2011年6月底前巴里坤县和伊吾县要成立现役消防中队,并以之为依托完成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工作。2012年底前,地震、煤炭、危化品等重点领域普遍建立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已建成的专业性应急队伍要进一步提高能力素质,满足专业性应急工作需要。2010年底前,各县(市)完成乡镇、街道和重点企业等基层组织(单位)专兼职综合应急队伍建设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2011年底前,根据人口密集区域、工业园区、事故多发区、乡镇所在地和高速(国道、省道)公路沿线的乡级综合应急队伍建设布局原则,各县(市)要建立符合实际、适应需要的乡镇、街道专兼职综合应急队伍。2011年底前各县(市)普遍建立适应需要的应急志愿服务队伍,充分吸收多行业、宽领域人员参加,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社会化参与程度。总之,通过几年建设,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地区基层应急队伍体系,满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二、加强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全面推进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以现役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吸收各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参与,建立“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县(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以县(市)现役消防中队为主体力量,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的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水旱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危化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哈密市依托市公安消防中队组建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巴里坤县和伊吾县要积极主动协调地区消防支队成立现役消防中队,并以之为依托,联合公安、卫生、城建、交通等部门及民兵建立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县(市)应急办与县(市)消防中队共同协调管理。各县(市)要根据区域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县(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细化职责,配备必要的物资装(设)备,积极推进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加强与专业应急队伍的互动演练,提高综合应急能力。
     (二)深入推进街道、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街道、乡镇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及邻近乡镇政府、街道所在地的村组(社区)人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整合力量,建立统一指挥、专兼结合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明确任务,加强管理训练,在防范和应对水旱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乡镇政府、街道及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社会秩序维护,积极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发挥信息员作用,及时报告突发事件苗头,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信息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严明组织纪律,开展经常性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完善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各县(市)要在全面加强各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同时,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基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地震多发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三网一员”人员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组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村委会、社区要组织村民、社区居民、物业、保安人员及热心公益事业、有工作经验的人员,组建村、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地震发生时,基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要在当地抗震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发挥特殊优势,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灾情快速收集上报等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平时要在当地抗震减灾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救护培训和地震应急演练工作,做好地震宏观异常的测报工作。基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工作经费,采取县(市)财政支持、社会捐助的方式筹集。
     (二)加强基层防汛抗旱队伍组建工作。水旱灾害常发易发区域和重点河流域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农技人员、村民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组建防汛抗旱队伍。基层防汛抗旱队伍要在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培训和演练工作,做好汛期巡堤查险、信息传递和险情处置,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储备充足的防汛抗旱物资,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资装备调用机制。
     (三)加强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农)场、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森林草原风景区等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建立森林草原消防队伍,逐步加强森林草原扑火装备配套建设,开展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各县(市)要建立基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部队的联动机制,满足防扑火工作需要。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属地基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的装备建设给予必要的补助。
     (四)加强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各县(市)气象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易发气象、地质灾害地的乡镇、村干部和群众及有经验的相关人员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和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地区气象和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气象灾害应急队伍的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送气象预警信息,收集并向有关方面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强降雨雪、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等极端天气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本乡镇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定以及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各类地质灾害的群防群控,开展防范知识宣传,隐患和灾情等信息报告,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易受气象、地质灾害影响的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单位,要在县(市)气象、国土资源部门的组织下,明确参与应急队伍的人员及其职责。地区和县(市)气象、国土资源部门要围绕气象、地质灾害特点对相关人员定期开展气象、地质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基层应急队伍工作经费由各县  (市)人民政府给予保障。
     (五)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必须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时要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平时开展或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资质认定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属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此类应急救援队伍的调运机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社会化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给予经费上的支持。
     (六)大力推进公用事业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县(市)电力、通信、供排水、燃气、供热、交通、市容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织懂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职工,分别组建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重要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要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险中的作用,配备应急抢修的必要机具、运输车辆和抢险救灾物资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防护、应急抢修和交通运输保障能力。
     (七)强化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区域内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工作,并承担相关的培训、演练任务。城市卫生医疗机构要与乡(镇)农牧区卫生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援助关系,把帮助基层组建应急队伍作为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内容。卫生应急队伍的装备配备、培训、演练和卫生应急处置等工作费用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给予保障。
     (八)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质检和林业等部门工作人员和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具体承担家禽和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要保持动物疫情应急队伍的相对稳定,定期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应急监测,强化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建设,搞好疫苗、药品、试剂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能力。

     四、完善基层应急队伍管理体制机制和保障制度

     (一)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县(市)人民政府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统筹规划,制定建设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把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可充分利用国动委各专业办公室的建设平台,整合各方资源,使应急救援、国防动员和人民防空三支力量有机统一起来,做到既能统一指挥,又能发挥各体系的能动作用,应对突发事件时接受统一领导,快速组织响应。认真搞好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确定数量、规模,明确组织领导体系、指挥权限和职责任务,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和教育训练及演练;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街道、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数量和规模,并抓紧推进建设。地区及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快推进基层应急队伍组建工作,公安、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气象、安监、环保、建设、卫生、农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推进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并加强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督促检查。
     (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各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要立即集结到位,在属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基层应急管理机构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基层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同时,建立健全基层应急队伍和其他各类应急队伍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组织各类队伍开展经常性的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三)积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努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建立群防群治队伍体系,加强应急法规宣传和应急知识培训。鼓励现有各类社团组织参与基层应急队伍建设,鼓励志愿者组织在工作范围内充实和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内容,为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提供渠道。有关专业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吸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加入基层应急队伍。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服务队伍,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应急志愿者组建单位要建立志愿者信息库,并加强对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情况对志愿者队伍建设给予支持。
     (四)加大基层应急队伍经费保障力度。县、乡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保障渠道。
     (五)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相关政策。认真研究解决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落实基层应急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和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免交过路费等政策措施。鼓励社团组织和个人参加基层应急队伍,研究建立民间应急救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制订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装备标准并配备必要装备。
     (六)加强督导落实。地区应急办要加强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力度。各县(市)和地区有关部门应依据本意见,进一步研究明确本地、本领域应急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切实把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好。结合年终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地区将重点对各县(市)和有关部门应急队伍建设情况(人员编成、组织指挥体系、经费保障和管理制度建设等)进行验收检查,对在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地区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行办文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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