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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行署发〔2010〕35


 

印发哈密地区贯彻兰州军区 西北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贯彻兰州军区、西北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地区行署、哈密军分区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哈密军分区
                               

                                                                                              二○一○年四月七日


 

哈密地区贯彻兰州军区 西北五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兰州军区、西北五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9〕153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地区人民防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人民防空指挥能力
     (一)坚持政府的主体领导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政府主要领导为人民防空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年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及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将人民防空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提出明确的建设目标、内容和措施;纳入本级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责任目标范围,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充分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哈密军分区、县(市)人武部对本级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加强与同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要建立健全议军会议、军政联席会议和军地联合办公制度,每年召开一次人民防空专题会议,定期开展工作调研,研究人民防空建设重大事项,加强业务指导。哈密军分区所属主管部门一名领导兼任地区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副职,参与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的制定和重大活动决策的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健全完善人民防空组织机构。哈密市属国家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哈密地区人民防空机构单独设置,列入地区行署直属机构。街道办事处、重点乡(镇)、大型企业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在人武部设专(兼)职人民防空干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班子成员的配备和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意见。
     (四)健全人民防空指挥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要按照战时能应战、平时能应急的要求,建立军地联合、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指挥机构,指定指挥员和工作人员,明确机构编制和职责任务,完善预案体系,理顺指挥关系,接受所在区域联合防空指挥部和上级人民防空指挥机构指挥,与本区域要地防空、野战防空指挥机构建立协同关系,有效指挥本区域的防空袭斗争和抢险救灾行动。
     (五)加快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加快地区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2010年年内完成土建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2011年建成符合防护标准,集指挥控制、情报收集、综合分析、辅助决策、情报显示、信息处理、办公作业等于一体的人防指挥平台(指挥信息保障中心)。指挥所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列入同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经费、运行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加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由哈密军分区和地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牵头,协调地、县(市)有关部门,将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纳入民兵预备役组织统筹规划,切实落实一兵一职。发改、建设、经贸、卫生、防疫、公安、消防、通信、交通、人防等部门要在哈密军分区和地区国动委综合办公室的统一协调组织下,按照专门对口和归口建设、归口管理、归口使用、归口保障的原则,平时按照城市总人口1~3‰的比例,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交通管制、卫生防化、信息通信、物资运输等专业队;战时按照平时的5~10倍比例扩编。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所需装备器材和训练经费由参与组建的单位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1.抢险抢修专业队。由地区建设局牵头,由哈密市区内的建设、电力、供水、排水以及铁路、公路、兵团、石油等所属相关部门组建,编制为65人以上,队长由地区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队长由哈密市人民政府安排市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战时主要任务为:实施工程抢险抢修、供排水抢险抢修、供电抢险抢修、燃气抢险抢修、道桥抢险抢修。
     2.医疗救护专业队。由地区卫生局、红十字会、中心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兵团农十三师卫生局、红星医院、吐哈石油医院、军区总医院哈密分院,哈密市卫生局及市人民医院组成,编制60人以上,队长由地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队长由哈密市人民政府安排市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兵团农十三师卫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战时主要任务:现场抢救、转段分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卫生防疫、卫生防护。
     3.卫生防化专业队。由地区卫生局、环保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兵团农十三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编制60人以上,队长由地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队长由地区环保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负责人担任。
     战时主要任务:实施核、化学、生物灾害的观测、侦察和清洗等工作。
     4.信息通信专业队。由地区经贸委、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组成,编制55人以上,队长由地区经贸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队长由地区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有关负责人担任。
战时主要任务:无线电通信的组织与抢修、有线电通信的组织与抢修等。
     5.物资运输专业队。由地区交通局、民政局、交警支队、运管总站、哈密市交警大队、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办事处、兵团农十三师交通局组建,编制70人以上,队长由地区交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队长分别由地区民政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担任。
     战时主要任务:运输人员、运输物资。
     6.消防专业队。由地区公安局消防局(武警消防支队)、哈密市公安局、兵团农十三师消防科及各大厂矿消防人员组成,编制60人以上,队长由地区公安局消防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队长由消防支队参谋长担任。
     战时主要任务:扑灭火灾,消除次生灾害,协助防化防疫专业队伍进行洗消等。
     7.治安交通管制队。由地区公安局、哈密市公安局、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公安处、兵团农十三师公安局、吐哈石油公司保卫处组成,编制65人以上,队长由地区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担任,副队长由哈密市公安局、农十三师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担任。
     战时主要任务:警卫重要目标,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秩序。
     二、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提高人民防空信息化水平
     (一)科学制定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计划。地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划和兰州军区国动委《关于加强西北地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纳入政府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建设。
     (二)加快指挥信息系统建设。突出抓好以地区人民防空指挥所为重点的指挥信息系统建设。第一阶段:2010上半年完成指挥所信息系统工作设计;第二阶段:2010下半年—2011年完成指挥所信息系统主体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第三阶段:完成地区人防指挥信息系统与自治区及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指挥信息系统联网。“十二五”期间,完成山北两县建立人防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加快石油基地和大营房建城区指挥分所及指挥信息系统建设。
     (三)加快信息基础网建设。拓宽现有无线、有线通信网络,开通人民防空系统光纤通信网;哈密军分区负责开通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军用电话。加强短波、超短波通信网建设,配备自适应跳频电台,增强无线通信数据交换能力。组建应急通信网,2011年建立一套车载式应急机动通信系统。加快预警系统建设,联通与部队、气象、地震等系统的预警网。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警报统控和二次报警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移动通信工具和网络同步发放报警信号,2011年哈密区域电声警报器数量达到总数50%以上,警报覆盖率达到95%以上。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由地方通信、部队通信、无线电管理机构等予以保障。
     (四)培养高素质信息化人才。地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抓好干部信息化知识培训,建立岗前培训和在岗考核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10天的信息化知识集训。广泛开展信息化业务信息、岗位练兵、演习演练。积极吸收计算机、通信、指挥自动化等高技术人才,优化人防干部队伍。
     三、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高人民防空防护面积
     (一)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为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地下防护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城市公共绿化、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书面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
     (二)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加工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城中村改造)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目前,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发展,每年新增结建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在立项前,要书面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向规划部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面积、抗力等级、防护设计进行审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规划部门不予发给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予发给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部门不予办理预售许可和产权登记。确因地质条件难以修建的,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新建防空地下室未达到防护等级或质量不合格的,相关部门不得组织验收、不得办理产权证、不得投入使用。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时,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由建设单位限期补建;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工程建设补偿费。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以上相关部门审批、审核、发放许可证等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如果擅自违规的,要按人民防空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三)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施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工程保持良好状态。
     (四)提高人民防空防护面积。目前,随着地区亿吨级煤炭基地和“一主两翼”铁路专线等重大战略项目在哈密的开发建设,必将极大影响和推动城市的开发建设。因此,要在加大城市开发建设的同时,全面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快速健康发展。至2015年,新建人防工程71700平方米。新建的人防设施和加固维修工程,原则上由各建设单位负责,地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督查审验。到“十二五”末,地区城市人均防护面积达到0.3~0.4平方米,人民防空工程利用率达到50%以上。
     (五)优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环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方式多样化,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社会公益性工程和城市市政工程项目优惠政策。国家和社会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免征土地出让金等以基本建设项目为征收对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配套费。人民防空部门收取的平战结合工程使用费,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房产税和教育附加税等。单建式工程项目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土地使用税。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其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用价收费。
     四、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强化人口疏散工作
     (一)建立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进行综合防护建设,落实防护措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和建设重要经济目标时,要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依法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做好防护工作,适时制定、修订完善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编制防护规划、计划,落实各种防护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和演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指导防护工作,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主动配合,自觉接受检查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抓好疏散地域(基地)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地、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设平战两用的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基地),做好接受安置和物资储备工作。结合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建设,逐步落实交通运输、居住、饮食、医疗卫生、宣传教育等保障要求,不断提高接受能力。利用城市度假村、农家乐、公园、体育场(馆)、人民防空工程等,有计划地建设应对突发重大灾害时人员疏散的紧急避难场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照人口疏散预案要求,加强对疏散地域(基地)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组织城市人口疏散演练和演习,熟悉疏散路线、疏散地域和接受单位。
     五、加强人民防空经费管理,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一)依法落实人民防空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人民防空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从政府财政预算支出中安排1~3‰的比例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并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防经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的征缴、上解、使用管理,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二)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专业管理,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民防空国有工程使用证,签订使用协议,并缴纳使用费。
     六、加大执法力度,抓好宣传教育
     (一)切实加强依法行政。要认真贯彻《人民防空法》及自治区《实施办法》等一系列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协调法制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人民防空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设置法制机构,建立健全执法队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层级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接受举报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可以直接依法查处。
     (二)广泛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要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体系,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教育主管部门要在各级学校中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开展防灾减灾教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进院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网络。司法、文化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社、通信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和防空防灾意识。
     七、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依法实行目标管理。落实人民防空建设目标管理分级负责制。哈密军分区主管部门每年以工作要点的形式部署年度建设任务,并对辖区内人民防空目标管理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向地、县(市)国动委和人民政府通报情况。上级人民政府考核下级人民政府时,要将人民防空作为一项考核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考核所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时,参考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的政绩评价意见。地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建设目标管理工作,制定目标管理细则,组织目标管理考评,研究解决目标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附件:哈密区域人民防空联合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

哈密区域人民防空联合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古丽夏提·阿不都卡德尔   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副总指挥:亚森·斯地克    行署副专员
          葛长江       兵团农十三师副师长
          张振铁       哈密军分区参谋长
          娄铁强       吐哈油田公司副总经理
          艾则孜·克文    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成 员:许咸宜         行署秘书长
         王 毅         地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刘建新         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张红光         行署副秘书长、经贸委主任
         马玉清         地委宣传部副部长
         焦爱民         地区人防办主任
         陈志江         地区发改委主任
         郑连军         地区财政局局长
         肖 强         地区建设局局长
         周 军         地区环保局局长
         罗艾雄         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扎 吐         地区民政局局长
         阿克然木·玉努斯    地区交通局局长
         吴广亮         地区文体局党组书记
         张正平         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汤 梅         地区卫生局党组书记
         赵晓东         武警消防支队支队长
         郭振强         哈密公路总段总段长
         左 民         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
                      办事处主任
         王跃斌         哈密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张笑寒         巴里坤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王友明         伊吾县副书记、常务副县长
         陈建达         哈密军分区作训科科长
         屈长年         地区交警支队支队长
         欧阳晔         哈密运管总站站长
         朱根芳         哈密电业局副局长
         于瑞国         中国电信哈密分公司总经理
         涂朝晖         中国移动哈密分公司总经理
         马新志         中国联通哈密分公司总经理
     联合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刘建新同志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地区人防办主任焦爱民同志担任、哈密军分区作训科科长陈建达担任。主要负责对哈密区域内防空袭斗争实施有效的组织协调指挥;负责防空袭预案的制定完善和组织实施;负责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组织协调和统一调配等。

 

 

 

 

 

 

 



201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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