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哈 密 地 区 行 政 公 署 文 件 哈行署发〔2010〕88 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产业政策实施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密地区产业政策实施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哈密地区产业政策实施目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和地委委员(扩大)会精神,加快推进区域生产力布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国家对相关行业产业的准入条件,并结合地区现有产业现状和各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及哈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目录。 一、基本原则 (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地区相关产业规划和政策。 (二)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三废”达到排放标准。 (三)金属及非金属资源深加工项目的产出产品与原矿产品的比价关系必须在2倍以上。 (四)工业用水严格执行定额管理总量控制,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五)城区企业搬迁入驻工业园区,非矿山依托型企业全部入驻园区发挥产业集群效应。 (六)在林区、风景区、水源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新建矿山。 二、实施目录 (一)能源 1.煤炭 (1)鼓励类 ①煤田地质勘探项目; ②120万吨/年以上井采和300万吨/年以上露天煤炭开采项目(单位产品耗水井采0.3立方米/吨,露采0.15立方米/吨); ③40万吨/年以上高效干法选煤厂建设项目; ④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项目; ⑤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工艺开发应用项目。 (2)禁止类 ①未经国家或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②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③单井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项目; ④湿法选煤项目。 (3)淘汰类 单井规模9万吨/年以下煤矿开采项目。 2.电力 (1)鼓励类 ①单机装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空冷机组电站建设项目(单位耗水量 0.12m3/s·GW,单位产品能耗300克标煤/千瓦时以下); ②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项目; ③风力发电及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及利用项目; ④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煤矸石发电项目; ⑤余热利用发电机组项目。 (2)禁止类 ①单机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②空冷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发电机组; ③水冷发电机组(集中供热、余热发电机组除外)。 (3)淘汰类 单机容量13.5万千瓦以下的独立常规小火电机组。 (二)黑色金属 1.鼓励类 (1)黑色金属矿山资源勘探开发项目; (2)60万吨/年以上大型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球团焙烧机等氧化球团生产项目(耗水量0.05立方米/吨以下,耗能量0.03吨标煤/吨以下); (3)磁铁矿无水选矿工艺开发利用项目; (4)15万吨/年以上直接还原法炼铁项目; (5)2.5万千伏安以上,达到环保、能耗等国家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硅铁合金单位耗电8300千瓦时/吨以下,硅锰合金单位耗电4000千瓦时/吨以下,单位耗水7.5立方米/吨以下)。 2.限制类 兰炭生产项目。 3.禁止类 (1)砂铁矿开采; (2)2.5万千伏安以下,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 (3)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容积﹤38.5立方米的冶金焦生产项目; (4)炭化室高度﹤5.5米、捣固煤饼体积﹤35立方米,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以下的捣固焦生产项目。 4.淘汰类 (1)63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炉,硅铁合金单位耗电8800千瓦时/吨以上的,硅锰合金单位耗电4400千瓦时/吨以上的,单位耗水9立方米/吨以上的; (2)半焦(兰炭)单炉生产能力﹤7.5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15万吨/年以下的项目。 (三)有色金属 1.鼓励类 (1)有色金属矿山资源勘探开发项目; (2)铜、金、铝、铅、锌、镍资源开发利用和采选项目; (3)紧缺资源的深部及难采矿床开采项目; (4)10万吨/年以上铜冶炼项目; (5)1万金属吨/年以上镍冶炼项目; (6)金属铜、金属镍深加工项目。 2.限制类 黄金日处理矿石50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以及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禁止类 (1)单系列10万吨/年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2)电解铝项目; (3)炉床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熔炼高冰镍工艺及设备。 4.淘汰类 混汞提金工艺和小池浸、小堆浸工艺,无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采矿许可证的采选项目。 (四)化工 1.鼓励类 (1)化工原料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 (2)优质钾肥及各种专用复合肥生产项目。 2.限制类 (1)纯碱生产项目和硫化碱生产项目; (2)醇醚燃料生产项目。 3.禁止类 联碱、烧碱和电石等高耗能、高耗水生产项目。 4.淘汰类 直径3米×长度6.5米以下硫化碱转炉。 (五)建材 1.鼓励类 (1)日产25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和配套材料开发项目; (2)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绝热隔音材料、建筑密封材料和建筑涂料开发生产项目; (3)新型管材(含管件)技术开发制造项目; (4)利用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和污泥生产新型干法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项目; (5)石材资源勘探开发与深加工项目。 2.限制类 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2.5万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5万平方米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 3.禁止类 (1)非浮法及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2)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和新建日产2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3)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4)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4.淘汰类 (1)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2)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3)手工切割、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六)石油、天然气 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勘探及开采项目; 2.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3.城市燃气项目: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汽车)、公共服务设施用气、集中式采暖用气、分户式采暖用气; 4.工业燃气项目:建材、轻纺、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项目。 (七)轻工 1.鼓励类 (1)特色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2)轻量化瓶罐玻璃制品的生产加工项目。 2.禁止类 (1)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2)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3)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 (4)制浆造纸生产项目。 3.淘汰类 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 (八)纺织 鼓励类 1.高档纺织品纺纱、织造项目; 2.刺绣产品生产项目; 3.机织与针织服装生产项目。 (九)机械加工 1.鼓励类 (1)清洁能源发电设备制造(风力发电、太阳能等)项目; (2)液压、气动、密封元器件及装置制造项目; (3)50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综合采掘、装运成套设备及大型煤矿洗选机械设备制造项目; (4)大型矿山机械加工制造和工程机械组装项目; (5)塔筒、叶片等风电设备组装制造项目; (6)火电厂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锅炉、窑炉配套除尘设备制造项目; (7)锅炉及火电厂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设备制造项目。 2.禁止类 (1)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 (2)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 (3)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 (十)现代物流业 鼓励类 1.煤炭交易所及仓储物流平台建设项目; 2.铁路、公路物流设施建设及服务项目; 3.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4.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 (十一)商贸服务业 1.鼓励类 (1)现代化的农产品市场流通设施建设项目; (2)农村日用品、药品、出版物等连锁经营项目; (3)专业化配送、批发采购分销网络建设项目; (4)旧机动车交易整合入园区市场建设项目。 2.限制类 (1)未经规划的旧货交易市场建设项目; (2)未经规划的煤炭交易市场建设项目; (3)水洗车项目; (4)城市及社区景观水面工程项目。 (十二)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鼓励类 1.“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项目; 2.重复用水技术开发与使用项目; 3.节水和节能减排产品的推广应用项目; 4.新型节能照明产品生产和应用项目; 5.日产2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余热发电项目; 6.转炉、焦炉煤气回收及综合利用项目; 7.采矿和选矿、成套设备组装项目; 8.低品位矿开发及综合利用项目; 9.尾矿、废渣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10.有机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技术开发及应用项目。
行办文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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