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哈 密 地 区 行 政 公 署 文 件 哈行署发〔2010〕92 号
关于2009年地区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安排,2009年8—9月,地区“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检查相关部门(单位)私设“小金库”、非税收入不上缴等违反财经纪律、财政财务制度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中央、自治区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地区“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工作,地区各级“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成立重点检查工作组,抽调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成了16个检查组实施重点检查。检查重点是: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单位);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部门(单位);以往检查中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的部门(单位);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单位);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单位);存在问题,纠正、处理不到位的部门(单位)等。 根据地区确定的检查重点,全地区共选择并完成重点检查单位157个,其中:地区本级60个,哈密市41个,巴里坤县34个,伊吾县22个。 二、存在的问题 (一)“小金库”违纪情况 重点检查发现,设置“小金库”单位6个,涉及金额919.26万元,其中:地区本级认定私设“小金库”单位3个,涉及金额772.13万元;哈密市认定私设“小金库”单位3个,涉及金额147.13万元。 1.地区广播电视报社 经营收入不入账,设置“小金库”726.13万元,其中: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总额533.13万元。2001年1月1日—2009年8月31日实物抵扣广告费收入193万元左右。 2.地区职业技术学校 资产出租收入不入账,设置“小金库”26万元,其中:土地租赁收入25万元、林地承包费1万元。 3.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巴里坤县农业技术推广站 两个单位之间转移财政专项资金,设置“小金库”20万元。 4.哈密市检察院 将各项收入截留在法定账目外,在账外核算并私存私放,设置“小金库”135.02万元。 5.哈密市新市区街道办事处 资产出租收入不入账,设置“小金库”3.99万元。 6.哈密市种业研究开发中心 套取财政工资私存私放,设置“小金库”8.12万元。 (二)其它违规违纪情况 全地区重点检查发现有59个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非税收入不按规定上缴财政、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规使用票据、违规收费罚款、违规发放奖金福利等其它违纪违规情况。涉及违纪违规资金2032.01万元。其中:地区本级23个单位,涉及资金516.6万元;哈密市18个单位,涉及资金1208.81万元;巴里坤县6个单位,涉及资金8.62万元;伊吾县12个单位,涉及资金297.98万元。 另外,在银行账户核算管理方面,部分部门(单位)存在专用账户核算内容超过规定范围、银行账户的开设不符合规定等问题;在资产管理方面,部分部门(单位)存在未经批准处置国有资产、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往来款项长期挂账等问题。 三、对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 为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财务管理,经行署研究,决定对违纪违规部门(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地区广播电视报社经营收入不入账设置“小金库”的问题,移交地区纪检委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地区职业技术学校资产出租收入不入账设置“小金库”,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巴里坤县农业技术推广站两个单位之间转移财政专项资金设置“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由地区财政局负责将以上单位的违纪资金收缴国库。 (三)由哈密市人民政府对哈密市私设“小金库”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以上单位的违纪资金收缴国库。 (四)对非税收入不上缴等违反财经纪律、财政财务制度的问题,由地区各级“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责令相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规范。 四、几点要求 (一)各县(市)、地区各部门(单位)要以此为鉴,提高对财政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要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分析检查目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采取切实措施,强化内控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地区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各县(市)、地区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切实解决。今后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关于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账户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三)各县(市)、地区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深化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加强对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部门(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和执行国家财经纪律的能力,确保财务管理不出问题,从源头上制止腐败和杜绝“小金库”问题发生,避免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流失。 (四)今后,凡未经批准设立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数量和范围开设银行账户,不严格按照规定内容核算管理银行账户,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瞒报截留收入、转移资金,不按规定归集和使用非税收入的,一律按私设或视为“小金库”给予严肃处理。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行办文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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