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见组办发[2010]4号
关于组织开展哈密地区第二期见习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事局、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自治区促进201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座谈会、哈密地区201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地区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工作的发展,更加有效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经地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期见习工作,就有关事宜作如下安排:
一、组织申报见习单位
1、按照《哈密地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哈行办发[2010]21号)有关规定,各县(市)人事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内见习单位的组织工作。
2、各用人单位按要求向所属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质,上报见习岗位并签订《见习单位承诺书》(见附件1),同时报备本县(市)人事局。
3、各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于9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地区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查,报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于9月30日前将见习单位在哈密政府网公示7天,无社会不良反映后,可安排见习生上岗。
二、组织见习生报名
各县(市)人事局做好前期宣传工作,按照《哈密地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及哈见组办发[2010]1号文件各项程序,组织好报名工作,并于2010年9月25日前整理出见习生信息花名册,报地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安排上岗见习。
三、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尽快宣传组织,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照既定时间将见习单位、见习岗位、见习生情况汇总后上报至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陈玲 电话:2255505 地 址:地区机关7号办公楼
附件:
1、见习单位承诺书
(地区人事局代章)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附件1: 见习单位承诺书
兹因我单位同意接受大中专毕业生至我单位见习,按照《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哈行办发[2010]21号)文件要求,为保障见习生在见习期间相关权益,我单位承诺:
1、自见习生至我单位上岗之日起,每月为其按照发放地区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生活费补贴,承担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30%的岗位补贴;
2、为见习生在当地社保购买工伤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
3、见习期满后,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仅限企业)见习生总数的30%吸收聘用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时间:
哈密地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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