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地纪发〔2010〕24号
关于严禁向企业和社会团体拉赞助乱摊派的通知
各县(市)委、人民政府,地区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哈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创优经济发展环境,营造廉洁社会风气,为哈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现就禁止向企业和社会团体拉赞助、乱摊派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节日、庆典活动等名目向企业和社会团体拉赞助、乱摊派,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财物。
二、严禁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以资源配置、项目落户、企业注册、项目审批、提供服务为名或以不提供优质服务为由,暗示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赞助、资助或捐献。
三、严禁在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强行向企业和社会团体变相摊派和拉赞助。
四、严禁以召开培训、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会议和举办各类创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为由,要求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变相摊派。
五、严禁未经自治区批准同意,以各种名目要求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捐款捐物。
六、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向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拉赞助、乱摊派。
七、严禁在援疆工作中,受援单位以改善办公环境、工作条件为名,向对口援助单位拉赞助、索要财物。
八、严禁受援单位借学习考察之名,到对口援助省(市)观光旅游。
各县(市)、各部门(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凡在规定之内的拉赞助和乱摊派一律停止或取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财政、审计部门要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对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大查办力度。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依照党纪政纪和问责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中共哈密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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