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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服务
社会捐助接收点一览表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机构一览表

社会捐助接收点一览表

  社会捐助接收点地址:地区民政局慈善总会

  社会捐接接收点电话:2233097
 

申请医疗救助的办事规程
 

 

  (一)城市低保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医院的诊断书和需要救助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原件、复印件和医疗救助证,参加医疗保险(含商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提供报销及赔偿凭证。
   (3)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或出院)后三个月内向居住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再受理。
  (二)凡申请救助者,由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书面申请城市医疗救助并出据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须在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调查评议,经评议同意的,填写《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审核结果,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民政局审批。
  (四)县(市)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材料,须进行复审,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医疗救助的家庭应核准其享受城市医疗救助的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对批准享受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分别选择醒目位置张榜公布,对于群众有异议的,由民政部门调查,对于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被救助资格。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一、救助接待
    由当日总值班员负责对求助人员的接待工作。
    1、接待自愿来站求助人员
    2、接待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人民群众引导、护送来站救助人员。
    3、接听求助咨询电话。
  二、初审核查求助人员
    1、严格按照《救助管理办法》第2条之规定,认真询问救助者是否同时具备: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2、无亲友投靠;3、不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4、正在我市靠流浪乞讨度日。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认真进行甄别,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像求助者告之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者,不与救助并告之其理由。
    2、对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总值班员应安排医务人员对求助者进行身体检查,对有残疾、明显外伤或有其他疾病的求助者,医务人员应认真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对严重外伤可造成残疾或有生命危险及其它患有危重疾病我站无法治疗的求助者,医务人员应立即报告总值班员,总值班员视情节逐级上报,妥善处理。
  三、宣讲政策
    1、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救助的内容。
    2、告知受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3、告知其受助期限。
    4、告知受助人员的作息、学习时间表。
    5、告知受助人员应遵守的本站各项规章制度。
  四、求助人员登记
    1、求助者应依据《救助管理办法》第3条之规定,如实提供本人下列情况: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5、随身物品的情况。
    2、对因年老(60岁以上)、年幼(16岁以下)、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总值班员应报请科室领导安排提前救助,再查明情况。
    3、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与救助。
    4、如实填写《受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编号及统计记录。
  五、安全检查
    1、认真询问、检查受助人员是否携带管制刀具、利器、毒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上述物品带入受助人员寝室。
    2、对符合救助条件进行救助的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余物品由物品保管人员代为保管,办理物品保管手续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场,认真检查被保管物品并填写保管单,由受助者签字并将保管单副页交求助者,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凭保管单领取物品。
  六、移交救助管理
    当日总值班员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即安排受助人员到浴室洗澡,对受助人员着装确实较为破烂者,总值班员应报请科室领导,根据我站实际考虑给予更换服装。根据受助人员年龄、民族等情况安排食宿,转入救助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申请 

 
   1、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
   2、供养对象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3、农村五保供养申请: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办事规程 

 
   一、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三)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
行调查。并进行张榜公布,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经过核查后,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市)民政部门。
   三、县(市)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对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进行审批,批准其享受全额或者差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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