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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职能调整

  (一)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查研究,加大依法行政力度。
  (二)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配合地区财政部门做好全地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有关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地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行署)、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负责研究拟订地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协调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协调地委、行署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地委、行署各部门与县(市)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负责审核报批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
  (五)统一管理地区行政编制总额;核定地委、人大、行署、政协、法院、检察分院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县(市)的行政编制。
  (六)负责研究拟订、审核报批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职数;核定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
  (七)负责研究拟订地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研究制订事业单位定编标准;审核报批相当正、副县(处)级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相当正、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八)负责地区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地区直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进行评估、核查、认定、登记、注册、变更、年检工作。按照属地登记管理的原则,根据上级授权,对中央及自治区驻地区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负责指导县(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九)统一管理、审核报批地区直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置、变更等事项。
  (十)配合地区财政部门做好全地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监督检查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县(市)贯彻执行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机构编制的落实情况。
  (十二)负责机构编制系统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全地区机构编制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十四)承办地委、行署和地区编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地区编办内设2个职能科室:
  (一)党政机构编制管理科
  负责研究贯彻中央、自治区有关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并拟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地区机关各部门的职能协调意见;研究拟定地、县(市)、乡镇机构改革方案;负责地区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内部科室和县(市)党政群工作部门机构设置、调整、更名的审定工作;审核和管理各级党政群行政编制、单列编制、事业编制、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以及政法专项编制。审核确定地区党政群机关编制结构比例,审核领导职数(含非领导职数);做好地区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台帐、核编及数据库管理工作,并起草相关公文。
  (二)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科(综合科)
  负责研究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有关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并拟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事业单位编制标准,负责地直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机构规格的核定工作;核定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标准,做好台帐、核编和数据库管理工作;负责地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审定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各县(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承担本部门印签、文件起草、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后勤管理、行政管理、接待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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