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总 工 会
 主要职责
|
|
主要职责 |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以及地委和自治区总工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二)依照法律和章程, 组织和指导地区各级工会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各项职能,开展工会各项业务和工作;与有关方面协调解决工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对有关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地委、行署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地委、行署做好全国和自治区以及地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负责自治区、地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管理工作。
(五)指导各级工会自身建设和改革; 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劳动法》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会法》、《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负责工会经费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 负责对全地区工会企事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工作。
(七)做好困难企业困难职工扶贫解困、 送温暖工作。
(八)做好区域内各工会之间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九)承办地委、行署和自治区总工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