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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联合会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教育地区各族各界妇女以及各类妇女组织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二)围绕地委、行署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动员、组织各族妇女参与地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积极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三)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思想,教育、引导妇女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积极推动和开展对妇女的科技文化及生产劳动技能教育,全面提高地区各族妇女素质。

  (四)代表各族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妇女参政;开展对全地区妇女和儿童状况的调查研究,关注涉及妇女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地委、行署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对策建议;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为妇女儿童服务、为基层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进全社会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六)指导地区各级妇联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开展妇女儿童工作;加强联系团体会员并给予业务指导。

  (七)领导地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八)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有关事项。
  地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地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协调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工作;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地区妇女儿童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为开展妇女儿童工作、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负责家庭教育工作的协调与服务;负责组织召开地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交流经验,研讨问题,督促检查落实有关会议决议,负责地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各类文件的起草、会议安排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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