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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
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施实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凡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年必须由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因此,凡2002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须由企业于2002年8月30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县市级)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县市级)审核后上报地、州、市国税局。地、州、市国税局务于9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审核确认。
    2002年7月1日以后新办企业及2003年须由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的企业,由企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县市级)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县市级)审核后,上报地、州、市国税局审核确认。
    自治区内资企业鼓励类产业目录,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尚未下发,待正式发下后,其上报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时间另行通知。
    企业在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及简要说明;(三)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须要求企业提供自治区经贸委或兵团经贸委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认定。
    二、符合条件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核确认时间、程序、提供资料等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除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之外,其他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减免审批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凡符合条件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2001年度按33%税率计算征收入库而多征的企业所得税可在2002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中抵扣。2002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按规定予以退税。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及时进行审核,确保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和正确执行。凡不按《通知》规定执行的地区,一经发现,区局将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以前规定与本文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新国税函[2002]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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