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件
哈行办发〔2004〕74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地方性成长性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 地区财政局制定的《哈密地区地方性成长性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第8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哈密地区地方性成长性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预算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地区地方性成长性企业发展的现状,为培植财源,不断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地方性成长性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成长性企业)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能,并能为社会提供生产产品的地方性各类工业企业(包括外来资本在当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地方性成长性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盈利水平在30万元以上; (二)企业发展规模呈不断扩大趋势,有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有即将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长期发展规划符合企业发展实际,拟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具备相关部门批准的文本或备案的文本; (三)银行信用等级单A级以上; (四)纳税信誉等级达到一级,且年纳税增长率在10%以上; (五)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全面、完整、准确地反映核算企业各类经济活动,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资料,且会计报表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签章; (六)企业隶属于当地管辖(包括外来资本在当地注册的企业); (七)技改项目贷款必须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企业生产规模,且能带来相应的预期收益。 第四条 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在企业成长中占主导地位,即主要依赖技术增长方式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或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同时具备第三条共七款的规定,优先考虑给予贷款贴息。 第五条 技改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来源: (一)年度内预算安排并经地区人大工委批准用于贷款贴息的资金; (二)向上级财政争取到的用于贷款贴息的专项资金; (三)其它资金来源。 第六条 技改项目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批准、拨付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企业,都可以文件报告的形式向地区财政局、经贸委提出技改项目贷款贴息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各条款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 (二)审核:由地区财政局、经贸委共同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上报地区财经领导小组。 (三)审批:由地区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并决定予以贴息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 (四)拨付:由地区财政局按照地区财经领导小组同意予以贴息的决定拨付贴息资金。 第七条 技改项目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贷款期内发生的利息数的50%予以贴息。 第八条 每个预算年度安排的技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原则上不少于100万元。实际发生的贷款贴息大于该数时,可视财力状况予以调整;小于该数时,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 企业申请技改项目贷款贴息必须同时提供贷款合同正式文本。 第十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财政 贴息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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