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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广告业务的核准登记

    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

    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2、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3、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4、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2、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3、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第四条内容同上

   批准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机关承诺期限:7

   许可收费:

   许可事项数量限制:



200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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