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选举、委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批准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本机关承诺期限:7-10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新计价费〔2003〕408号 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哈密行政中心电话:0902-2260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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