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内容同上 批准期限: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本机关承诺期限:7-10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无 许可事项数量限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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