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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的办学资格

  • 法定条件
  •   1、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 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 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
     2、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3、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1)幼儿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 )毕业、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2)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4)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4、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开办幼儿园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万元) 。
     
  • 办理程序
  • 申办者 提出申请→主管教育部民门核准→报地区教育局
  • 申报材料
  • 1、幼儿园办学申请。
    2、当地政府意见书。
    3、办园方案和相应条件资料。(办园方案包括幼儿园的名称和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目、办学形式、师资来源、教学计划、使用教材、招生区域、招生对象、招生计划、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机构、正副园长的基本情况、相应的筹建费用和经费来源渠道及 场地设施、设备、图书等情况)
    4、有关人员的学历证明和指定医院体格检查表。
  • 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收费标准


  • 200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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