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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资格认定

  • 法定依据
  •      1、按照《教师资格条例》
       2、按照《新疆维吾尔资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教师资格;
       (一)品行不端、不能为人师表的人员;
       (二 )参加民族分裂主义活动和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人员;
       (三)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判刑及处罚的人员;
       (四)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
     
  • 办理程序
  • 1、当事人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资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备好材料。
    2、报地区教育局核准。
  • 申报材料
  •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 复印件;
    4、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HSk测试水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非师范类毕业的需提交"教育学、心理学"修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的鉴定材料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7、教育行政部门指定 的医院出具 的体格检查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 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收费标准
  • 认定费 260元证书费6元。


    2011-09-20
    200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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