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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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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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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申报 1、县(市)企业向县(市)安监局申报;2、地区企业向地区安监局申报;
二、审查、考核、发证 1、县市安监部门审查合格的,报地区安监局。 2、地区安监局受理县市及企业申报材料后,经审查考核,符合条件的砂石(粘土)矿山由地区发证,其它非煤矿山报自治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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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已开办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矿(场)长安全资格证,副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专职安全员资格证(复印件); 5、安监部门认可的规范的开采设计方案; 6、能够反映企业生产情况和指导生产的图纸; 7、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 8、各项规章制度; 9、各项操作规程; 10、矿山企业作业规程; 11、年度编制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2、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 13、《非煤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申报表。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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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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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 年产量1至3万吨400元,年产量3至6万吨600元,年产量6至9万吨700元,年产量9万吨以上9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