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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名称 |
权限内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土地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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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地、荒山、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26条第一项、第二项:开发国有荒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内按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一)一次性开垦荒地30公顷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垦荒地超过30公顷不足60公顷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超过60公顷不足600公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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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 2、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 3、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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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由申请人上报州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审查(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 2、行政服务中心、各相关科室实地调查(1个工作日); 3、州国土资源局集体会审 (9个工作日) ; 4、上报州政府审批(7个工作日); 5、批复或上报(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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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各县、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土地开发用地呈报表; 3、土地开发申请书; 4、国有土地开发协议书;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6、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7、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银行资金证明; 9、大于万分之一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10、水土开发用地征求意见表(畜牧、林业、水利、环保部门的意见,3000亩以上由环保部门出环境影响评价书; 11、项目区勘界报告;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3、其它有关资料。 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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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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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新计价房〔2001〕500号。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按实际成交金额计收。 (2)以协议方式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出让金,以评估备案的地价为基础,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 2、土地租赁金: (1)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按实际成交价计收; (2)以协议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标准与当地地价均衡,按当地基准地价和土地还原率计算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