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整顿工作告居民书
各位居民: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群众利益,根据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统一部署,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地区各级公安机将开展户口整顿工作,如您的户口有以下几种情况,请及时与辖区派出所取得联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您办理更正。 现将户口整顿的相关工作告知如下: 一、清理一人多户口问题 如果您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在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只能保留一个常住户口,派出所将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属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按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派出所将撤销您相应的户口登记;属当事人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而予落户的,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将书面通知您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注销您原常住户口。 二、依法注销死亡、法院宣告失踪和在国(境)外定居公民的常住户口 公民死亡其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凭相关证明材料将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由派出所收缴其居民身份证;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将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将依法注销其户口。 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被注销户口的,经县市公安局(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的,将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其户口。 三、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 对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等原因未落户的小孩,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尽快到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公安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常住户口。 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经查证属实后,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将准予其申报常住户口;对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将由原迁出地(学生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恢复其常 住户口。 对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将根据本人申请,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公民因长期外出(非出国、出境定居)被注销户口、现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将根据本人申请、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恢复其常住户口。 四、人户分离问题 对因市政建设等原因导致居民原户口登记地址已经消失,或因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破产等原因导致该集体户口不具有实际意义的,涉及的居民或者职工在同一城市的其他住所居住的,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居民,请您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到当前实际居住地办理落户手续。 职工原属单位集体户口,目前所在单位已经搬迁或本人和随迁家属工作已经调动的,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请您及时办理到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纠正户口登记项目差错 如果您申请变更姓名、性别、更正出生日期、民族族别等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由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受理,并由县级公安机关逐级呈报地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批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为您办理完毕,对不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辖区派出所将及时告知您。 如果您的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已经发生变化的,请您及时到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将依据您提供的有效证明(件)予以及时变更。 (一)姓名变更 1.16周岁以下的公民,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核,由派出所直接办理。 2.16周岁以上的公民,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登报声明、学校或街道办事处证明或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填写《户口项目变更审批表》逐级审核。 (二)性别变更 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 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派出所受理,逐级审批。性别项目变更后,将重新编制您的公民身份号码。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三)出生日期登记差错更正 请您持本人申请、出生证明、身份证、单位人事部门原始履历档案复印件(需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情况属实)、常住人口户籍底卡、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填写《户口项目变更审批表》逐级审核。 (四)民族登记差错更正 请您持本人申请、县、市民宗委批件(审核人签名)到派出所办理,填写《户口项目变更审批表》逐级审核。 在户口整顿期间,全地区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辖区派出所将对您的户口进行逐项核对,以便及时纠正户口项目差错问题,请各位居民及时与您户口所在辖区派出所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工作中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哈密地区公安局
200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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