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收养登记或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登记须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二、收养登记程序
政策咨询---递交证明证件---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报批---领取收养登记证,自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发收养登记证。
三、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另外:
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2、有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两者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人必须到弃婴发现地或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
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养登记收费通知》(1992)349号、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收养证工本费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解除收养登记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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