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许可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领取生育服务证。
申请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5条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申报材料
依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一般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一项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 2、《结婚证》; 3、再婚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 4、近期夫妻双方2寸免冠照片2张; 5、男方是异地户籍的,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民政、计生部门户籍、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办事程序
1、季度初村级宣传员入户随访对符合政策并自愿申请生育的夫妻进行了登记造册,花名册手写; 2、季度下旬村级计生办对申请生育的夫妻名单进行了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3、季度末申请生育夫妻花名册上报乡级计生办的审核; 4、季度末前乡级计生办进行审核,并起草审核符合生育政策人员的函,函要打印一式三份,一份向县级计生办上报备案,一份与村级上报的原花名册一起存档,另一份与《生育服务证》一起下发到村级计生办。
办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理时限
依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一般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二项。办理时限为一个季度。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