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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主要特点


    一、根据不同车型的驾驶难度和安全要求,突出对重点驾驶人的管理 


    1、进一步细化准驾车型。针对中型客车、牵引车违法超载及交通肇事率高的问题,在现行的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基础上,从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中单列出牵引车准驾车型,从小型汽车准驾车型中单列出中型客车(核载10—19人)准驾车型,强化对驾驶这两类车辆的驾驶人的管理。另外,考虑到城市公交运输工作的特殊性,新增设了城市公交准驾车型。 
    2、确立了准驾车型逐级申请制度。对申请驾驶重点车型增加严格的限制条件。考虑到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是发生交通事故的重点车型,规定初次申领驾驶证的人员不能直接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必须首先取得小型汽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并具备一定年限(小型汽车到中型客车的年限为3年,中型客车到大型客车、牵引车年限分别为5年、3年;大型货车到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的年限分别为5年、3年、1年)的安全驾驶经历后,方可申请。这几个重点车型主要是营运车辆,做出限制性规定,对社会需求影响不大。同时将交通违法记分与逐级申请紧密结合,对记分周期内出现满分记录的驾驶人不准增驾其他准驾车型。另外,考虑到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危害性非常严重,因此,对申请驾驶这三类车辆的人员,规定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 
    3、从心理成熟、驾驶经历角度出发,对驾驶重点车型的年龄条件作了严格规定。规定申请大型客车应当年满26周岁且不得超过50周岁;申请牵引车应当年满24周岁且不得超过50周岁;申请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应当年满21周岁且不得超过50周岁。
   

 二、增强考试针对性,保证考试质量


    根据不同车型,规定了不同的考试标准,突出了重点车型的考试难度。 
    1、在驾驶技能考试方面,按照不同的准驾车型,统一规范了相应的考试场地和设施设置,并针对不同准驾车型设定不同的道路考试项目和考试评判标准。 
    2、增加了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内容,主要考核机动车驾驶人在实际道路上驾驶的心理素质、判断能力及综合驾驶技能,并增加模拟恶劣气候及夜间驾驶时各种灯光的使用知识的考试内容,对山路、涵洞、隧道较多的地区,还要求增设相应考试内容,以此增强考试的实用性。 
    3、增加考试用车的车身长度,适应现代车辆大型化的发展。对不同车型的考试用车长度分别规定:大型客车不小于9米(原为8米),牵引车不小于12米,中型客车不小于5.8米,大型货车不小于9米(原为6米),小型货车、小型客车分别不小于5米、4米(原均为3.3米)。

 
      三、改进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方式


    现行年审制度规定,无论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状况如何,都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在机动车驾驶证上加盖年审章。这种方式难以体现管理针对性。《规定》根据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审验方式作了改进:除在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时,车管所对驾驶证进行定期审验外,同时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挂钩,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周期结束时主动查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情况,如果无满分记录,计算机可自动清分,机动车驾驶人无需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盖年审章。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累积达到满分的,应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发还驾驶证。同时,考虑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每年应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在记分周期(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驾驶证之日起计算)结束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身体检查结果。超过一年未提供的,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奖惩结合,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守法的自觉性


    为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为六年。在此期间没有满分记录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十年内没有满分记录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规定》根据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终身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对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驾驶许可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五、应用科技手段,防止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1、解决全国驾驶证式样、签注、制证不统一的问题,要求统一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软件,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驾驶证,否则,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2、加强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民警及其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制约,要求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受理、考试、制证环节应用计算机控制程序,能够记录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依靠科技手段为责任倒查提供技术保障。 
    3、强化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提高信息数据质量,要求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必须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信息系统,为实施记分传递、机动车驾驶人异地管理等提供技术保障。 
    4、实行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的双签名制度,以防止替考或不考试就发证的行为。同时,严肃处理考试舞弊行为,对考试舞弊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六、注重便民利民,提高服务水平


    为满足群众生活需要,《规定》在吸收了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中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主要有: 
    1、将左下肢残疾人员驾驶的汽车由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扩大到所有小(轻)型自动挡汽车,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 
    2、除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外,取消了其他准驾车型的身高限制,适应轿车进入家庭的需要。 
    3、取消了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年龄限制,方便老年人出行;将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年龄上限从45周岁放宽到50周岁,为这部分人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 
    4、对机动车驾驶证的补证、换证允许委托代办,减少群众办事的不便。 
    5、取消了机动车驾驶员异地换证(含转籍)需要转籍档案的规定,实现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的网上传输,群众可以直接向换证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其他工作一律交由车辆管理所进行内部办理。 
    6、取消临时驾驶证,对持外国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驾驶证的人,考试合格后,一律换发6年有效的驾驶证,为经常往来我国的境外人士提供便利。 
    7、取消学习驾驶证,减少证件种类,对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试明。 
    8、规定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除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需要参加考试外,申请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一律免予考试,直接核发。 
    9、明确规定允许驾驶人自愿降低驾驶证准驾车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10、规定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换领驾驶证时,不再进行身体检查,按照外交对等原则进行,为外交人员工作进一步提供便利。



20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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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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