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为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银发〔2006〕24号)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组织有序、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要求,依靠街道、社区力量,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制度,鼓励辖区内各类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组织起来就业。
二、贷款对象、额度、期限、利息及贴息
(一)个人贷款
1.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及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贷款最高额度在2万元以下。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据实全额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并且出具书面证明的,贷款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贴息。
2.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求职登记证》的城镇各类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贷款最高额度在2万元以下。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给予50%的贴息,其余50%由自己承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并且出具书面证明的,贷款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贴息。
(二)合伙贷款
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证》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据实全额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到期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并且出具书面证明的,贷款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贴息。
(三)中小企业贷款
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给予50%的贴息,贴息资金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支付,但政府不提供担保,呆帐损失银行承担90%,财政承担1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贷款到期贷款人提出展期,贷款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贴息。
三、贷款程序
(一)申请
1.个人贷款申请
由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并出具以下资料:
(1)《再就业优惠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证》、《求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4)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项目的有效材料及可行性报告;
(6)贷款担保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有效证件,如有价证券、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工资卡等;
(7)本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常住城镇户口、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详细住址说明等。
2. 中小企业贷款申请
由贷款企业向本企业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并出具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资产权属文件或证明;
(5)贷款担保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相关资料;
(6)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7)与吸纳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小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二)担保
依据贷款担保保证人提供的有价证券、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工资卡等担保有效证件,办理担保手续。
1.房产、土地担保。以房产、土地抵押作为担保的申请人,因当提交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和经过备案的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2.个人信用担保。以第三方责任人保证提供担保的申请人,第三方责任人限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有固定工资收入且职业稳定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保证人单位出具的身份及收入的证明,本人同意提供担保的证明。
(三)调查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符合贷款申请条件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上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一道对贷款人的资格、条件等情况进行详细的实地调查,并于每月15日前,将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贷款人(借款小企业)的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后,上报地市审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资格和资信情况,是否具有经营能力;
2.核实有关证件、营业执照;
3.有无固定经营场所;
4.所从事的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本人是否参加创业培训或就业再就业培训,个人品行有无不良记录;
6. 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7. 对申请贷款人(借款小企业)在居住(经营)地公示一周。
(四)复核
1. 地市审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提交审担领导小组审议。
2. 审担领导小组于每月20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材料进行筛选。
3.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协同审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审担领导小组筛选的申请贷款人(借款小企业)情况再次进行调查了解。
4.每月25日前召开审担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对接受二次调查的申请贷款人(借款小企业)再次进行审议,确定贷款人(借款小企业)。
(五)放贷
贷款申请人(借款小企业)凭《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贷款担保函》及相关资料到中国农业银行哈密地区分行办理贷款手续,农业银行哈密地区分行自收到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及中小企业的材料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借款小企业)正式答复。
四、贷款收回
(一)经办银行是贷款的债权人,要结合自己工作,采取防范风险的有力措施,加大贷款回收力度,按照程序及时催收,收回贷款本息。
(二)担保中心是反担保债权人。担保中心要强化贷款管理,及时掌握贷款人的有关情况。建立健全依法回收制度,对到期未能归还且没有批准展期的贷款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收回。
(三)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强化跟踪管理,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及时掌握、反馈贷款人的生产、经营、生活情况,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审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贷款收回工作。同时,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跟踪管理档案,强化跟踪管理组织工作。
(四)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担保基金20%的比例时,停止小额担保贷款的核发,待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到规定比例之后,再恢复办理贷款业务。
五、中央、自治区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实行属地化管理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中央、自治区驻哈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在其居住地所属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同等优惠条件。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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