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哈密地区《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一《一孩生育服务证》发放程序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初婚家庭,要求生育的,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件(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夫妻1寸合影照片2张),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填写《一孩生育服务证》,由村(社区)或单位计生宣传员将《一孩生育服务证》发放到育龄夫妻手中,由其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二《二(三)孩生育服务证》发放程序
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证件后,对符合生育的家庭,由村(社区)或单位逐级上报。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实后,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填写《二(三)孩生育服务证》下发至育龄夫妻手中,由其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三《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发放程序
符合《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至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由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填写《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发放至育龄夫妻手中。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并报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四、《生育服务证》的有效期
《生育服务证》的有效期规定为长期,持《生育服务证》的夫妻自己安排生育时间,孩子出生为止,不受年限的限制。
五、《生育服务证》的管理
(一)《生育服务证》由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地区人口计生委按照各县(市)上报的调查摸底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人数,从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统一领购、统一发放;《生育服务证》由各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具体办理发放。《生育服务证》发放之前须加盖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钢印及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公章方可有效。
(二)《生育服务证》的发放,按“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的原则,实行生育对象名单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三)《生育服务证》不得私自转借、涂改、伪造,违者由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故意刁难不发放《生育服务证》的、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夫妻发放《生育服务证》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五)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生育服务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同时要登报申明。
(六)持有《生育服务证》的服务对象,婚姻、生育情况发生变动后,必须在10—15日内告知发证机关,如发现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及时将《生育服务证》收回。
(七)婴儿出生统计时间:半年为上一年10月1日0时—下一年3月31日24时止;全年为上一年10月1日0时—下一年9月30日24时止。
(八)村(社区)、单位计生工作人员应督促育龄夫妻在婴儿出生10—15天内及时告知生育情况,并负责为其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办理生育登记。育龄夫妻生育孩子之后应及时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到乡(镇、街道)计生办签章,然后到公安机关的户籍部门为新生儿办理落户手续,以利于对正常生育家庭的宣传教育、跟踪技术服务及防止人口发生漏统、漏报现象。
(九)各县(市)人口计生委要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要求户籍部门严格按《条例》办事,在新生儿落户前必须首先查验《生育服务证》是否加盖县(市)、乡(镇、街道)两级人口计生委(办)的公章和生育登记签章,否则不予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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