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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行办发〔2009〕72 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密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哈密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地区范围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医疗救援,使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展开;为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各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哈密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哈密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根据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兵团、石油、潞安煤矿等部门所属医疗机构和新疆军区总医院哈密分院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治工作的同时,在重大事故以上事故救援以及其他需要医疗卫生救援协助时,要服从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

     2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和重点事件(Ⅴ级)五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故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核事故、突发放射事件和化学品泄露事故等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行署或地区有关部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医疗卫生救援援助的突发事件。
     (2)跨地州市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医疗卫生救援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故伤亡50人以上,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地州市,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医疗卫生救援的重大突发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故伤亡30人以上,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地区行署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医疗卫生救援的较大突发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其中有1例以上死亡和危重病例的突发事件。
     (2)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医疗卫生救援的一般突发事件。

     2.5重点事件(Ⅴ级)

     伤亡者为“特殊身份”或被国务院、国家安全部门及自治区相关部门确定为“重点事件”的突发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2)专家组;(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心血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含兵团、石油等驻哈单位所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和新疆军区总医院哈密分院);(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地区卫生局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卫生局局长(书记)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卫生应急办公室、医教科、防保科、献血办等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部署、协调和指导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指定科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科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2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和指导。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制定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并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地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送和院内治疗。
     地区中心血站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有效、安全地提供充足的血液及血液制品,全力满足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需要。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中的流行病学调查、标本的采集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中各项措施的落实、检查和监督执法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见附录。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发生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地区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地区卫生局要按照时限要求,迅速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并立即启动本预案,在卫生厅统一指挥下,全权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当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不足时,负责向自治区卫生厅或邻近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商请)医疗卫生援助;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厅、行署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1.2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自治区有关部门启动自治区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c、发生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地区卫生局按照时限要求迅速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并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协调落实各项医疗救治措施,同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厅、行署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1.3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地区行署启动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地区卫生局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厅、地区行署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1.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县(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所属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地区卫生局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地区卫生局接到一般事件报告后,要全面掌握事故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医疗队伍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援助。 

     4.1.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Ⅴ级响应 

     (1)Ⅴ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重点事件时,地区启动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Ⅴ级响应行动 

     地区卫生局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重点事件的有关指示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组织专家和医疗机构对伤病员进行抢救;对重点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并及时上报情况。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2.1现场抢救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在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要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全力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先了解“灾情”、“伤情”、“疫情”和“毒情”,在保证抢救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将伤病员移出危险区域。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重伤后轻伤”原则开展工作,依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为现场抢救和合理转送做准备。检伤分类一般由高资历医师担当。检伤结果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或脚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并做记录。蓝色表示轻度伤,黄色表示重度伤,红色表示危重伤,黑色表示死亡病例,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实施救治 

     一般情况下对经检伤分类后的危重病员应该就地实施救治,目的是维护生命体征,尽量提高生存率和生存质量,降低伤残率和死亡率。主要操作为有效止血、简要包扎、稳妥固定、畅通气道、建立通道、科学运送。选择合适场地,准备足够照明,避免日晒雨淋和做好保暖,防止污染。对传染性疾病的现场抢救工作,必须按照隔离、防护、防止传染源扩散的原则开展就地抢救工作。 

     4.2.3 联系医院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根据伤病员人数和情况,向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反馈信息,由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通知指定接收医院做好接收抢救伤员准备。联系指定接收医院的原则是:有综合抢救能力、有足够的手术能力、有足够的床位数量、有专科抢救能力、距离较近。一般情况下由医疗救援领导小组依据信息数据库的资料,负责联系分流医院,了解医院手术能力、专科空床数量、急诊接诊能力等,要求院方准备接受何种多少数量的伤病员,记录院方值班人员,合理分流病人。 

     4.2.4转送伤病员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安排伤病人员的分流转运。转运原则是:一般情况下由普通救护车先转送中轻度伤病员,危重伤病员应该在伤病情得到控制,生命指标稳定的情况下由监护型救护车转送。伤病员上车必须由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安排,伤病员必须按要求转送到指定医院。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伤病员。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作必要的处理后在医护人员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救护车(医疗舱)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运送,确保不造成二次损伤。 

     4.2.5交接与善后处理 

     伤病员送至医院后应该将伤病员向接受医院的医护人员交代伤病情和处理情况。伤病情记录交给院方一份,伤卡收回。 
     医疗卫生救援现场还没有确定是否有遗留伤亡人员时,现场必须有救护车值班。
死亡人员的尸体按照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有关预案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在核实死者姓名、年龄和死因后,及时送殡仪馆或有冷藏室的医院。遗留在现场的伤病亡人员的物品,医护人员经清点后有权暂时留管,并统一交付。 

     4.3中心血站 

     地区中心血站要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血源稳定,保障应急用血,以公务员、部队官兵、大中专学生和卫生系统人员为基础,广泛动员广大市民自愿参加无偿献血,成立“血源贮备库”或“献血应急队伍”,为突发事件临床急需用血提供重要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地区中心血站要保证血源及时、稳定供应,必要时召集“献血应急队伍”组织献血。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品种、规格、数量无差错。同时认真填写采供血记录,及时准确上报。 

     4.4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科学的、有针对性的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受伤、发病情况及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价,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指定实验室检测,尽快查找病因,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对发生化学中毒、放射性事故的现场,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现场有害物质测定,防止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同时做好消毒处理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5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到达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现场后,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中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6信息报告和发布 

     地区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7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在征得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领导的指令,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建立健全地区统一的突发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援保障体系,保证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地区急救中心、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急诊科为地区突发事件医疗急救机构。各县(市)可依托县(市)人民医院建立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指定地区中心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为地区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医疗机构。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地区级不少于60人,县(市)级不少于30人。并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5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血液制品、医疗器械、设备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各级发改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疗储备物资的动用,按自治区发改委《医疗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为实施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接医疗救治费用,由责任确定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财政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进行统计核实,积极做好理赔工作。 

     5.7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其他必备车辆和通讯工具。铁路、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按照《哈密地区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提供的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部队、兵团、武警,根据各自上级部门的指示和地区行署的指示要求,支持和配合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地区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兵团、铁路、石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政府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根据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订与更新 

     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的支持配套预案。 
     本预案由地区卫生局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 

     7.3本预案由地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行办文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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