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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行办发〔2010〕49


 

关于成立地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等国家12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精神及《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进一步加强对地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确保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顺利推进,决定成立地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张文全    地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
    副组长:亚森·斯地克 行署副专员
    成 员:张红光    行署副秘书长、地区经贸委主任
        罗艾雄    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吾买尔·沙力  地区监察局局长
        陈志江    地区发改委主任
        李 江    地区安监局局长
        周文君    地区国资委主任
        赵志江    地区工商局局长
        周 军    地区环保局局长
        迟 雁    地区经贸委副主任
        王新延    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许业平    哈密市副市长
        郑英武    农十三师国资委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罗艾雄同志兼任,成员从各有关单位抽调。地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研究和解决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办公室主要职责:加强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指导;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事务;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地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在行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为确保整合工作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行署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负责整合后协助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拟设立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加强环境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查工作,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被整合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矿山企业资源整合有关工作的协调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整合后改扩建新增的矿山建设项目进行核准;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    

 

行办文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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