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密地区纪委
 
关键字:
 
      您好!今天是                首 页     哈密区情     哈密年鉴    哈密地区志   │   政府信息公开 │   网上服务  │   政民互动  
 

哈密政府网>>>部门文件>>>行办文件

快速分享:

 


哈行办发〔2010〕66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2010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地区经贸委、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哈密地区2010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哈密地区2010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方案

    为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使用,提高终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根据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的通知》(新经信环资〔2010〕373号)要求,2010年自治区给哈密地区下达节能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11万只(紧凑型节能灯10万只、三基色直管双端荧光灯1万只)。为确保地区2010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地区2010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组织领导,地区成立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组长由行署副专员亚森·斯地克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行署副秘书长、经贸委主任张红光同志,地区财政局局长郑连军同志、发改委主任陈志江同志担任,成员由地区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建设局、旅游局、教育局、卫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各县(市)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经贸委,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负责推广过程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人员从地区经贸委、财政局抽调。
    二、补贴标准
    大宗用户(指工矿企业、写字楼、医院、学校、商厦、宾馆、车站、机场、道路等场所):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
城乡居民用户(指以街道、社区居委会或行政村为购买单位的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居民用户原则上每户购买数量不超过30只。具体规格型号、价格见附件1。
    三、承担地区推广任务的中标企业及中标产品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紧凑型节能灯5W—24W、三基色直管双端荧光灯T8(工频)5W—13W、高压钠灯150W—400W);
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紧凑型节能灯20W、三基色直管双端荧光灯T8(工频)18W—36W、T5(高频)14W—28W);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T8(工频)、T5/T8(高频)。
    产品外包装上印刷有“政府补贴、绿照工程”字样。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在哈密的特约经销商联系方式及经销地点见附件2。
    四、推广数量分配及责任分工
    (一)数量分配
    为让企业和广大居民用户充分享受到国家惠民政策,本着“因地制宜、典型示范、相对集中、便于操作”原则,初步确定了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最后根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各县(市)及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推广数量分配如下:
    1.紧凑型节能灯(只)
    哈密市       80000
    巴里坤县      15000
    伊吾县       4000
    地区旅游局     1000
    合计        100000
    2.三基色直管双端荧光灯(只)
    哈密市       6000
    巴里坤县      1000
    伊吾县       1000
    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1000
    地区旅游局     500
    地区卫生局     300
    地区教育局     200
    合计        10000
    3.高压钠灯主要应用于企业及道路的照明,由地区经贸委、发改委、建设局及各县(市)城建部门负责推广。
    4.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办公室将根据推广情况,对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及数量适时进行调剂。
    (二)责任分工
    地区经贸委:主要负责工矿企业及中央、自治区驻地单位的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工作,采取经销商与用户联系,签订供货协议的方式实施;
    地区发改委:主要负责新建项目企业的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采取经销商与地区新建项目企业联系,签订供货协议的方式实施;
    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负责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采取经销商与公共机构联系,签订供货协议的方式实施;
    地区建设局:主要负责城市建设和建筑企业的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采取经销商与各城市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联系,签订供货协议的方式实施;
    地区卫生局:主要负责医院的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采取经销商与各医院联系,签订供货协议的方式实施;
    地区教育局:主要负责学校的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采取经销商与地区各学校联系,签订供货协议的方式实施;
    地区旅游局:主要负责宾馆和商厦的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采取经销商与各宾馆和商厦联系,签订供货协议的方式实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大宗用户(包括工矿企业、写字楼、医院、学校、商厦、宾馆、车站、机场、道路等场所)及城乡居民用户,城乡居民用户的推广工作以各县(市)街道、社区、乡(镇)、村为主,采取经销商与街道、社区、乡(镇)、村联系签订供货协议的方式实施。
    力争在11月底全部完成推广任务。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推广宣传统计阶段(8月1日—8月30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局、旅游局、教育局及中标企业要通过新闻媒体、报纸、广播电视、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广大企业和城乡居民用户充分享受到国家惠民政策;要制定各自整体推广方案,确保各个环节有人抓落实;要按分工要求组织汇总各自职责范围内单位(企业)节能灯需求量。地区大宗用户所需节能照明产品汇总表一式三份,于8月28日前上报地区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用户所需节能照明产品汇总表一式三份,于9月10日前上报地区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填表格见附表3、4、5、6。中标企业要及时与各牵头部门对接,确保所需推广产品按时保质保量落实到位。
    第二阶段:推广实施阶段(8月15—11月30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局、旅游局、教育局在完成节能灯需求量登记和签订协议后,主要由经销商在11月底完成节能灯的购货、安装及调试工作。合同签订时间要在9月初完成。
    第三个阶段:总结审核汇报阶段(12月中旬以前完成)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局、旅游局、教育局等部门要按分工要求对开展高效节能照明产品推广工作进行总结和节能效果评估,将总结材料与评估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地区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地区行署和自治区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办公室(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
    六、工作要求
    (一)本次推广的产品外包装要印刷“政府补贴、绿照工程”字样标识。中标企业提供的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执行补贴相关标准要求,紧凑型节能灯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不少于2年;三基色直管双端荧光灯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不少于1年;高压钠灯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不少于1年。中标企业具体负责产品的供应、安装和调试工作,对有特殊安装要求的用户,由中标企业根据用户要求提出具体方案,双方协商解决。居民用户原则上每户购买数量不超过30只,坚决杜绝倒买节能灯行为发生。
    (二)中标企业出售产品必须取得大宗用户和居民用户签字认可,其中:大宗用户高效照明产品购买登记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城市居民用户由街道、社区汇总后,由街道、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各县(市),地区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局、旅游局、教育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保证节能灯推广工作符合政策要求,取得实效。
    (三)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中标企业要对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的数量和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决不允许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情况存在。地区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将对推广工作进行抽查,确保国家补贴资金惠民到位,监督电话:2238689或2233164。
    (四)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及重点用能企业等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依照地区确定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的步骤和要求,与地区承担推广任务的经销商加强勾通和联系,密切合作,实施好各项推广工作。
    附:1.2010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中标企业产品型号及价格表;
    2.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哈密特约经销商及售后服务网点、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在哈密特约经销商及售后服务网点、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哈密特约经销商及售后服务网点;
    3.居民用户购买登记表;
    4.大宗用户购买登记表;
    5.公共机构购买登记表;
    6.2010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行办文书科

 

 

 

 




网站导航 │  协办单位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部门邮箱留言  │  哈密网警 │  信息上报│  协同办公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主办         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承办
哈密地区电子政务办公室管理
地址:新疆哈密市建国南路28号 邮编:839000  政府网站维护电话:0902-2239008 Email:hamigov@sina.cn
新ICP备10002193 当日访问量: 总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