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哈密地区司法局
建立会商机制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法院、各县(市)司法局,直属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新疆司法厅关于建立会商机制相关文件精神,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2008年10月22日、11月6日,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与地区司法局分别两次召开了关于“构建地区和谐法官和律师关系座谈会”会议,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建立双方工作协调会商机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下发《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哈密地区司法局、哈密地区法官协会、哈密地区律师协会联席会议制度》、《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哈密地区司法局、哈密地区法官协会、哈密地区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培训资源共享机制的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现将上述两份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并结合新修订的《律师法》抓好贯彻落实。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上报地区中级法院研究室、地区司法局公证律师科。
联系电话:2231817(地区中级法院研究室)
2230012(地区司法局公证律师科)
传 真:2233798(地区中级法院)
2268134(地区司法局)
附件:1、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哈密地区司法局、哈密地区法官协会、哈密地区律师协会联席会议制度
2、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哈密地区司法局、哈密地区法官协会、哈密地区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培训资源共享机制的规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1: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哈密地区司法局、哈密地区法官协会、哈密地区律师协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建立会商机制相关文件精神,加强信息交流,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进一步强化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司法廉洁以及律师依法执业的良好形象,根据地区中级法院与地区司法局“构建和谐法官与律师关系座谈会”会议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宗旨是,建立法官与律师协调与监督机制,主要职能是互通信息,协调工作,共同探讨研究涉及法律程序的相关问题和相互关系中需要双方协商解决的问题等,从而搭建法官与律师合法畅通的交流平台,充分尊重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切实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执业权利,营造和谐的司法环境,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新疆提供服务。
第三条 联席会议职责是,贯彻构建和谐的法官与律师关系座谈会的精神;协调联席会议重大事项;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按照会议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纪要;负责联席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组成由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哈密地区法官协会为一方,哈密地区司法局、哈密地区律师协会为一方。
第五条 参加联席会议人员根据联席会议的内容确定。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由双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名单,并分报各自主管领导审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另行指定相关人员,并向各自的主管领导报告。
第六条 联席会议常设机构由双方分设,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哈密地区法官协会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哈密地区法官协会办公室;哈密地区司法局、哈密地区律师协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哈密地区律师协会秘书处。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 会商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二)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三) 教育、管理和监督法官和律师的情况,其中包括地区中级法院建立法官与律师关系报告备案制度情况;法官轮岗情况;对构成违纪违法的法官依纪依法查处情况。地区司法局建立律师违规违法行为档案和通报制度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律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查处情况。
(四) 双方开展培训与交流的具体方式和内容;
(五) 依法配合诉讼活动的具体方案及实施;
(六) 新颁布法律实施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七) 需要双方沟通、协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每次联席会议议题的提出,由双方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先协调;必要时,通过一定形式征求法官和律师意见。
第九条 联席会议议题的确定,由双方主管领导共同决定。
第十条 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联席会议议程。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次月第一周,遇有重要情况也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主持人由双方主管领导轮值。
会议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轮值方确定。
第十二条 做好会前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联席会议的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3日提交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 讨论时,提出议题的一方就所议事项作出说明,出席会议的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所议事项由出席会议双方协商一致决定,暂时不能达成一致时,提交下次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人员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六章 纪要签发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轮值方拟制,由双方领导会签。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并将落实情况向下一次联席会议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哈密地区司法局,哈密地区法官协会、哈密地区律师协会协商修订。
附件2: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哈密地区司法局、哈密地区法官协会、哈密地区律师协会
关于建立培训资源共享机制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培训资源,巩固和提高法官队伍和律师队伍培训学习的效果,实现一家培训、大家受益、集体分享、共同提高的目标,经地区中级法院、地区司法局、地区法官协会、地区律师协会协商,决定建立法官与律师法律教育培训共享机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法官和律师开展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法官、律师学习培训工作在地区中级法院和地区司法局的统一领导下,由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对双方学习和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并负责相互的人员组织、信息报送等工作。
地区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组织法官和律师积极参加学习和培训活动。
第四条 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专题讲座和理论研讨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学习和培训的内容分为法律知识类和思想道德类,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思想政治教育等内容。
第六条 地区法官协会和地区律师协会每年要根据情况制定学习和培训计划,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第七条 开展学习和培训时,应当邀请法律专家、学者以及有关领导或执法单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主讲。
第八条 临时培训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安排,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一) 国家新颁布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修改或者补充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 需要学习的思想政治、法律职业道德知识;
(三) 双方上级部门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学习和研讨;
(四) 其他应当及时组织学习培训的情形。
第九条 双方应当保证本单位人员的学习时间。确需请假的,法官应当经法官协会办公室、律师应当经律师协会秘书处同意后,分别报双方协会负责人批准,并由参加方及时将参学人员情况通报学习活动的组织方,以便统筹组织安排。
第十条 双方参学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保持会场秩序,充分展示哈密法官队伍、律师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分别负责对各自所属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情况的管理、检查和督促,检查结果将及时向各自主管领导报告,并在各自系统对单位和个人参学情况进行通报。
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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