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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哈密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及容错纠错暂行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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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深化哈密市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要求,由市国资委起草了《哈密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及容错纠错暂行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等法律和文件,依据《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8〕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哈密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哈密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及容错纠错暂行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哈密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及容错纠错暂行办法(试行)》共九章,89条。主要规定了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绝对控股企业及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容错纠错、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开展企业责任追究、容错纠错工作的办理程序等内容。

一是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绝对控股企业及相对控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二是资产损失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属于一般资产损失;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至500 万元(含),属于较大资产损失;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重大资产损失。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三是企业在集团管控方面、风险管理方面、购销管理方面、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转让产权、股权和资产方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管理方面、投资并购方面、改组改制方面、资金管理方面、融资、负债管理方面、金融业务开展方面等11个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四是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及具体处理情况。

五是容错必须具备符合深化改革的方向、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符合民主决策的程序、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没有谋取个人私利、主动挽回损失等条件。

六是开展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四、责任认定

一是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二是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是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是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哈密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哈政办规〔2020〕13号:关于印发《哈密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及容错纠错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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