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2022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3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计〔2022〕39号)《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种植函〔2022〕468号)文件精神,哈密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2022年哈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2个项目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5日
附件1
2022年哈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2022年哈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稳步提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效能,促进粮食安全生产和农民持续增收,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全国乡村振兴局长会议精神,主动适应全市农业产业发展新常态,以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重点,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体系,引导农民自觉提升耕地地力,推动粮食生产能力稳步提升,促进种植业结构合理调整,确保全市农业经济健康发展和民生持续改善,着力构建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农业产业新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改善为基本路径。把节约资源和保护耕地环境放在优先位置,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采取秸秆还田、深耕整地、残膜回收、减少农药化肥用量、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实现全市农业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向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转变。
——坚持以粮食安全、结构合理、农民增收为基本任务。立足构建以参与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农业新发展格局,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接续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突出保粮食安全和保农民收入协调统一,优先保障对种植春小麦的耕地进行补贴。
——坚持以农民主体、政策引导、政府依法监管为基本遵循。以保障合法种植者基本收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区)县结合自治区切块下达资金总量,参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补贴对象、标准、条件和程序,制定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注重将补贴资金监管由“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转移,实行逐级申报审核,严肃发放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发生,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落细。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二)补贴条件
1.依法依规明确享有耕地承包权,耕地实际用于种植春小麦。
2.补贴耕地要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落实深松整地等保护耕地地力,提升耕地质量等具体措施,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达到预期的补贴目标。
3.同一地块一年只能补贴一次,补贴作物以种植春小麦作为补贴对象予以补贴。
4.果粮间作田按照科学折实后的粮食播种净面积,给予核定补贴。
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哈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
①.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②.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③.己经纳入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地、草地)及退地减水范围的耕地;
④.违法开垦且未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的耕地不给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种植春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115元。
三、方法步骤
(一)补贴面积的界定。补贴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尚未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以拥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耕地面积为基础,其它类型耕地以合法种植证明文书为基础确定。同时实行排除法进行调整,据实核减改变耕地性质的面积,如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地、草地),已转为设施农业或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等。
(二)补贴资金拨付。根据2022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哈密市农业生产支持补贴资金情况、各(区)县申报2022年春小麦的补贴面积以及历年结存资金,核定直达各(区)县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切块下达到各(区)县,各(区)县应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各(区)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有结余的,可转入下一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继续使用。资金不足的,调剂解决。
(三)补贴面积申报和兑付方法。建立实名公示制度,实行严格管理。由农民(种植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符合条件的耕地补贴面积,村级全面核实,进行实名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品种、申报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复核,(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实认定。(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核准耕地补贴面积后,再次由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并会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兑付工作。在进行兑付前,要按照分户清册向农民发放补贴兑现通知书,农民领取补贴兑现通知书时在分户清册上签字、按手印后,由各(区)县组织补贴资金发放,明确补贴资金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实施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关系重大。各(区)县要按照惠民补贴发放要求,严格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补贴面积核实和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加快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制定、面积核准以及资金监督使用和绩效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落实、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补贴发放主体责任,主要负责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兑付资金、宣传解释和问题反馈等工作,要配套相应工作经费,确保面积核实等外业工作保质保量落实到位。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做好补贴面积的申报、统计、核实、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以及政策解释等工作。各(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的原则,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
(三)做好宣传培训。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乡村“大喇叭”、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将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并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让基层干部和农民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内容。各(区)县要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设立热线电话,向社会各界释疑解惑,为补贴政策的落实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强化监督管理。市、(区)县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拓宽补贴问题线索反映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2233339;市财政局举报电话:2233472)。各(区)县要加强农业补贴政策补贴情况的日常监督,落实资金执行定期调度工作机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结合、专项监督审计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补贴资金的申报、公示、审核、发放等环节加强监管,纠正农业补贴政策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农业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对虚报面积,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注重绩效考核。各(区)县要密切跟踪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调整完善工作进展动态,以(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为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补贴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建立健全联合考核工作机制。2022年10月15日前,全面完成 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各(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当年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分别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联系人:贾玉忠,郭家稳
联系电话:0902-2233339
电子邮箱:329370677@qq.com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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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哈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名制管理责任落实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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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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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 务 |
姓名 |
职 务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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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农业农村局 |
贾玉忠 |
种植业与农田建设管理科负责人 |
郭家稳 |
种植业与农田建设管理科副科长 |
0902-2233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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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区 |
董云玉 |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
达梦香 |
种植业室负责人 |
0902-220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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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县 |
邵广涟 |
巴里坤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
张元军 |
种植业室负责人 |
0902-6823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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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吾县 |
姜 力 |
巴里坤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
陈继泽 |
种植业室负责人 |
0902-6725791 |
附件2
2022年哈密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为有效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切实保障农民等种粮生产主体种粮收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根据《自治区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新农种植函〔2022〕468号)文件精神,结合哈密粮食生产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全国乡村振兴局长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全市粮食生产发展新常态,以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重点,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对实际种粮农民等粮食生产主体实行一次性补贴,及时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着力构建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粮食产业新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补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缺口的原则。立足构建以参与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农业新发展格局,推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接续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突出保粮食安全和保农民收入协调统一,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历年结转资金,利用此次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补齐春小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缺口,实现种植春小麦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应补尽补。
——坚持全部用于春小麦生产补贴的原则。针对今年农资价格上涨和其他农作物价格高位运行,春小麦种植比较利益偏低,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约束性目标任务落实难的实际困难,将本次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在补足春小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缺口后,剩余资金全部用于春小麦生产补贴,按照春小麦计划种植面积平均予以分配,每亩补贴标准为104元/亩,切实保障春小麦种植户种植收益,推动春小麦约束性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夯实今年粮食丰收基础。
——坚持政策引导、依法监管的原则。以保障粮食种植者基本收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各(区)县结合自治区切块下达资金总量,参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春小麦补贴标准、条件和程序,制定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注重将补贴资金监管由“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转移,实行逐级申报审核,严肃发放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发生,确保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户到人。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所有合法的从事春小麦生产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二)补贴条件
依法依规明确享有耕地承包权,耕地实际用于种植春小麦的农户。果麦间作田按照科学折实后的春小麦播种净面积,核定发放补贴。
(三)补贴标准
本次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首先用于补足春小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缺口,按春小麦115元/亩标准予以补贴;剩余资金根据今年农民实际种植春小麦面积,按照104元/亩予以补贴。共计补贴219元/亩。
三、方法步骤
(一)补贴面积的界定。补贴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尚未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以拥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耕地面积为基础,其它类型耕地以合法种植证明文书为基础确定。
(二)补贴资金拨付。根据各(区)县申报2022年度春小麦计划种植面积和已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情况,核定各(区)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总额,市财政局要尽快将补贴资金切块下达到各(区)县。各(区)县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补贴要求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
(三)补贴面积申报和兑付方法。参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申报和资金兑付方法,建立实名公示制度,实行严格管理。由农民(种植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符合条件的补贴面积,村级全面核实,进行实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品种、申报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复核,(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实认定。(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在补贴面积核准后,再次由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并会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兑付工作。在进行兑付前,要按照分户清册向农民发放补贴兑现通知书,农民领取补贴兑现通知书时在分户清册上签字、按手印后,由各(区)县组织补贴资金发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兑付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关系重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补贴资金发放条件和程序,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资金兑付工作务必于2022年5月30日前完成,且不可结余至下年使用。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制定、面积核准以及资金监督使用和绩效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补贴发放主体责任,主要负责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兑付资金、宣传解释和问题反馈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补贴资金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做好补贴面积的申报、统计、核实、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以及政策解释等工作。各(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的原则,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
(三)做好宣传培训。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补贴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乡村“大喇叭”、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将政策宣传到村到户,让基层干部和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内容。各(区)县要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设立热线电话,向社会各界释疑解惑,为补贴资金的发放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强化监督管理。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拓宽补贴问题线索反映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2233339;哈密市财政局举报电话2233472)。(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建立运行监管机制,加强农业补贴政策补贴情况的日常监督,落实资金执行定期调度工作机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结合、专项监督审计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补贴资金的申报、公示、审核、发放等环节加强监管,纠正农业补贴政策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农业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对虚报面积,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抓好补贴发放落实。(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跟踪补贴资金兑付进展动态,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及时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各(区)县春小麦实际种植面积小于申报计划种植面积的,可将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剩余部分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不结余。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5月底前,将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哈密市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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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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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亩、元、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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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
面积 |
提前下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情况 |
2022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分配 |
两次资金分配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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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性 目标任务 |
计划 种植 |
补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剩余一次性补贴资金分配 |
合计资金 |
|||||||||
|
面积 |
补贴标准 |
补贴资金 |
面积 |
补贴标准 |
补贴资金 |
面积 |
补贴标准 |
补贴资金 |
|||||
|
全市合计 |
30 |
30.3 |
26.46 |
115 |
3042.9 |
3.84 |
115 |
441.6 |
30.3 |
104 |
3151.2 |
3592.8 |
6635.7 |
|
伊州区 |
2.56 |
2.76 |
1.5 |
115 |
172.5 |
1.26 |
115 |
144.9 |
2.76 |
104 |
287.04 |
431.94 |
604.44 |
|
巴里坤县 |
26.34 |
26.34 |
24.21 |
115 |
2784.15 |
2.13 |
115 |
244.95 |
26.34 |
104 |
2739.36 |
2984.31 |
5768.46 |
|
伊吾县 |
1.1 |
1.2 |
0.75 |
115 |
86.25 |
0.45 |
115 |
51.75 |
1.2 |
104 |
124.8 |
176.55 |
262.8 |
|
附表2 2022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绩效目标表 |
||||||||
|
资金名称 |
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全市总绩效目标 |
分区县绩效目标 |
|||||
|
中央主管部门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合计 |
伊州区 |
巴里坤县 |
伊吾县 |
|||
|
省级财政部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
各区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
||||||
|
省级主管部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
|
资金情况(万元) |
年度金额: |
3151.2 |
3151.2 |
287.04 |
2739.36 |
124.8 |
||
|
其中:中央补助 |
3151.2 |
3151.2 |
287.04 |
2739.36 |
124.8 |
|||
|
地方资金 |
0 |
0 |
0 |
0 |
0 |
|||
|
年度目标 |
保障农民等生产主体种粮收益。 |
√ |
√ |
√ |
√ |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1 |
2 |
3 |
||
|
绩效指标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春小麦补贴面积(万亩) |
30.3 |
30.3 |
2.76 |
26.34 |
1.2 |
|
补贴资金(万元) |
3151.2 |
3151.2 |
287.04 |
2739.36 |
124.8 |
|||
|
质量指标 |
保障粮食安全能力 |
明显提升 |
明显提升 |
明显提升 |
明显提升 |
明显提升 |
||
|
补贴资金兑付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
时效指标 |
完成农民补贴资金兑付时限 |
4月15日前 |
7月15日前 |
7月15日前 |
7月15日前 |
7月15日前 |
||
|
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指标 |
种粮农户收益 |
提高 |
提高 |
提高 |
提高 |
提高 |
|
|
社会效益指标 |
农民种粮积极性 |
有所提高 |
有所提高 |
有所提高 |
有所提高 |
有所提高 |
||
|
资金使用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有/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群众满意度(%) |
≥85% |
≥85% |
≥85% |
≥85% |
≥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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