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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2/02      编辑:市发改委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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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发改经贸〔202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政府示范引领作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月5日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及“最多跑一次”改革试点任务要求,结合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积极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结合政务信息化建设进程,加快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推动行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交换,推动政府职能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信用信息征集和服务

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加工分析和监测预警,不断完善企业信用记录,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权威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各有关部门及相关组织要采取有效方式,对本部门、本行业在履行职责中形成或掌握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向市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和更新,加快推进行业内、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维护和使用,并归集整合各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市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实施公共管理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用信息支持,并向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市发改委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二)推行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在重大项目投资管理、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助、招商引资、科技项目管理以及其他配置使用公共资源等重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中建立企业信用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企业信用备案的基础上,制定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认可)依照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为企业提供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管理服务,从企业的基本信用素质(基础信用度)、信用保障能力(商务信用度)、信用行为记录(社会信用度)等方面进行多角度分析评价,为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实施信用协同监管、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供决策支持,防范决策风险。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按照“四等十级”制划分,采取动态管理方式,是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综合反映。其中,A等(含AAA、AA、A级)表示企业信用优良,B等(含BBB、BB、B级)表示企业信用一般,C等(含CCC、CC、C级)表示企业信用差,D等表示为失信企业。(市发改委负责)

(三)在重点领域推行使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以加强科学决策、创新经济社会管理和有效解决社会失信问题为主要目标,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广泛运用,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以下领域要将企业信用查询嵌入行政事项管理中,在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认可)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报告,率先使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1.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将申报主体的信用记录和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申请财政资金补助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综合信用等级为A级的申报主体优先给予资金补助,对被确定为综合信用等级为D级的,不纳入资金补助范围。(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负责,并长期坚持)

2.政府采购。将供应商的信用状况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其综合信用评价报告,对综合信用等级为D级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单位按职责负责,并长期坚持)

3.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将勘查、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参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准入制度,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为D级的,拒绝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住建局等相关单位按职责负责,并长期坚持)

4.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将企业信用记录和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质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为D级的,限制其参与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并长期坚持)

5.招商引资。在落实有关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审查企业信用状况,优先支持被选树为诚信典型或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综合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不列为招商引资对象。(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商务局负责,并长期坚持)

6.投资项目管理。大力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我市投资项目承诺中,应根据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综合分析判断企业的整体信用状况及其承担相关项目建设的信用能力,对CC级及以下信用等级或不具备承担项目建设所需信用能力的企业,不予签署承诺制项目。(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负责,并长期坚持)

7.科技项目管理。将信用记录和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科技项目申报审批的重要参考之一,对综合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等级的企业,拒绝其科技项目申报申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科技局负责,并长期坚持)

8.金融领域。推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商业银行信贷审批和贷后管理中的应用,对综合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提高信贷额度,降低融资贷款门槛;对综合信用等级为D级的,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原则,提高贷款利率或限制其取得贷款。(人行哈密中心支行负责,并长期坚持)

9.环境保护领域。对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实行信用审查机制,在环境保护日常监管中应用企业信用产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并长期坚持)

10.市场监管。依托哈密市公共信用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推进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的应用,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及以下等级的市场主体加强抽查力度和频次,对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无事不扰”,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负责,并长期坚持)

11.行政服务事项管理。强化公共信用评价在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中的应用,针对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实行“容缺办理”“绿色通道”等激励措施,对评价结果为D级的,严格审查相应资料,督促其积极修复信用。(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并长期坚持)

(四)充分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提供信用记录方面的重要作用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依照《哈密市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突出强调信用服务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加大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力度,引导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创新信用服务产品,依法向社会和政府部门提供便捷高效、专业化的信用服务,有效发挥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中的重要作用。(市发改委负责,持续推进)

(五)建立健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各区县、各部门要通过信用记录和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相关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是查询和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共同做好宣传引导和组织推进工作,2021年1月起全面推进此项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工作信息,每月25日前向市社会信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

(三)加强安全保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时,应依法依规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考核监督。市政府将各区县、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开展信用联合奖惩的情况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任务的部门,要通报批评、约谈主管负责同志。对因未进行信用记录核查和使用信用评价结果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政府进行督查通报,并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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