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申请人: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89号)文件精神,我局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我局将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所称证明,是指申请人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地面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共8项行政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办理原则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依规提交相关证明,按照原程序办理。
申请人有较为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承诺核查以在线核查为主,也可以通过现场核查开展,对于核查或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结果应用
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有关事项时,填写《申请人承诺书》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申请中提交,即可替代《申请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申请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按要求提交。
附件:申请人承诺书
哈密市无线电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
附件:
申请人承诺书
哈密市无线电管理局: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1、已经知晓哈密市无线电管理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2、自身已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法人身份证姓名:****************
法人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企业或法人机构名称:****************
企业或法人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本承诺书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本单位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4、本单位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5、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盖章)
(法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