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二、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审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第十八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和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或者修建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组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2001年5月26日)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地下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三、申报材料目录
1.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附上法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表(原件,一份,可从政务服务在线平台下载电子版,按照图纸实际认真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3.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原件(查看)、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4.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四、办理流程
资料齐全→窗口受理→窗口初审→审核→审定→出具文件
五、法定承诺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六、核算防空地下室面积标准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大学城、重要经济目标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城中村改造)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其配建面积标准应按照《修建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标准》执行。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城市规划内单独立项建设的二级普通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供热站、燃气站、供水站、公共厕所、垃圾站(房)等公共、公益建筑无需修建防空地下室和缴纳易地建设费。
修建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标准 |
代码 |
用地性质 |
容积率 |
国家人防重点城市配建比例(%) |
自治区人防重点城市配建比例(%) |
其他城市(含县城)配建比例(%) |
计算基数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R |
居住用地 |
R≤1.5 |
7 |
6 |
5 |
4 |
4 |
计容建筑面积 |
R>1.5 |
8 |
7 |
6 |
5 |
4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R≤2.0 |
7 |
6 |
5 |
4 |
4 |
计容建筑面积 |
R>2.0 |
8 |
7 |
6 |
5 |
4 |
B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R≤2.0 |
7 |
6 |
5 |
4 |
4 |
计容建筑面积 |
R>2.0 |
8 |
7 |
6 |
5 |
4 |
S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 |
5 |
4 |
3 |
2 |
2 |
计容建筑面积 |
G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U |
公共设施用地 |
M |
工业用地 |
R≤1.5 |
7 |
6 |
5 |
4 |
4 |
计容建筑面积(非生产性建筑) |
W |
物流仓储用地 |
R>1.5 |
8 |
7 |
6 |
5 |
4 |
备注:建设项目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用地性质、以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
七、法定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途径
1.电话咨询:0902—2239871
2.网上咨询:登陆新疆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xinjiang.gov.cn,进入界面在上方选择哈密→点击左上角登陆→输入帐号登陆→点击右侧咨询投诉→选择新增咨询即可
九、投诉途径
1.电话投诉:0902— 2257902(市政资中心党务与督查科)或拨打0902—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2.网上投诉:登陆新疆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xinjiang.gov.cn,进入界面在上方选择哈密,点击左上角登陆→输入帐号登陆→点击右侧咨询投诉→选择新增投诉即可
十、办公时间(工作日)
1.夏季:9:30— 13:30 ; 16:00— 20:00
2.冬季:9:30— 13:30 ; 15:30— 19:30
十一、办公地点
哈密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伊州区东河街道融合南路6号)二楼203室人防办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