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和《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规〔2018〕1号)有关要求,我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0四队组织专家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石英滩长石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查,现将拟同意通过的《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哈密市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科联系。
联系人:吴华楠
联系电话:0902-2362342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石英滩长石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2、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组名单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