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等6个厅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1号)精神,结合哈密市实际,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拟定了《哈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出台目的
通过本《管理办法》的制定,达到以下目的:
一是明确衔接资金支出使用范围和支出方向。
二是规范衔接资金拨付下达程序,强化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资金拨付、资金使用、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责任。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有四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四章 附则
四、贯彻落实《办法》的要求
(一)各区(县)及市直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学习,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衔接资金安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委民委关于印发<哈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市财扶〔2018〕22号)、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民族宗教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民族委员会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哈地财扶〔2006〕7号)、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哈地财扶〔2006〕11号)、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哈地财扶〔2006〕16号)同时废止。哈密市本级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哈密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9日
《哈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