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652200228JC00200 |
职权名称 |
项目 |
对发票管理使用的检查权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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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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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5年04月24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两人实施检查,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依法调查取证。 2.处置阶段: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3.移送阶段:对发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4.事后监管阶段:不定期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加强对发票使用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或调查取证的; 3.泄露被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4.在检查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检查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承办机构 |
稽查局 |
责任主体 |
哈密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
无 |
职责边界 |
市级: 1.负责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和举报案件实施税务专项检查并行使行政权利; 2.稽查案件来源: ⑴上级转办案件; ⑵自治区风险推送高风险企业和中风险企业; ⑶市区范围内举报的重大案件; ⑷各县、区移交的重大案件。 县(区): 1.负责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日常征收管理检查中发现的一般的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并行使各项行政权利; 2.案件来源: ⑴日常征管中一般税收违法案件; ⑵纳税人举报一般税收违法案件; ⑶自治区风险推送的底风险案件; ⑷各县、区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重大案件、举报案件; 3.县、区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重大案件、举报案件及时移交给市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