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哈密市外来人口户籍迁入服务工作,提高户籍迁入质量和实效。市政府办公室对《哈密市户口迁移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哈密市外来人口户籍迁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结合《哈密市户口迁移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出台以来的执行情况,和近几年全市人口变动情况,在当前哈密市已全面放开以往落户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全市户籍人口并未出现明显增长,实际居住年限和缴纳社保并列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限制作用,不利于部分在哈经商、创业、转业且有意愿在哈落户的人群及时办理落户,户籍人口总量持续保持在同一水平甚至负增长,既不能体现国务院、自治区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进城落户的政策成效,也不能有效推动高素质人才流动、增加社会保障收入、活跃市场经济。此次修订,取消缴纳社保的条件限制,进一步放开落户条件,一定程度上可降低来哈落户的门槛限制。
二、制定《规定》的依据和试用范围
(一)制定依据。本《规定》根据国务院2014年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2016年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68号),2018年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8〕20号),对分级分类制定户籍政策提出具体要求,做出关于推动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部署,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全市统一执行,适用于自愿迁入本市的非本市户籍人口。
三、主要内容及主要修改部分
全面放开重点群体进城落户。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等4类群体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一)市内迁移方面
1、将原来的所有内容删除,制定哈密市外来人口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二)市外迁入方面
1、由原来“租赁房屋并连续居住满一年、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修改为“在本市租赁房屋(包含公租房)实际居住并办理电子居住证,经该房屋实际产权持有人书面同意,且租住房屋地址未登记其他人员落户信息的”。
2、由原来“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2年的劳动者”。“修改为依法与本市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3、由原来“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修改为“应届(历届)大中专院校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
4、新增“获得自治区认可的高级职业技术资格(包括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人员或获得自治区认可的同等职业资格的人员”。
5、新增“获得市、区(县)两级党委、政府各类表彰及荣誉称号的”。
6、新增“留学归国人员”。
四、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哈密市户口迁移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内容修改后,组织征求了各区县人民政府、司法、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卫健、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2条(哈密市司法局)。采纳2条。
《哈密市外来人口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由哈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如有问题请联系0902-2273023。
哈政办规〔2021〕5号 :关于印发《哈密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