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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密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解读
2022/04/27      编辑:市司法局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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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哈密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哈密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1年6月27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14日起施行。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根据2015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设区的市可取得地方立法权,市政府享有规章制定权。政府规章制定比较复杂,涉及多环节工作,专业性强,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虽对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立法环节作了规定,但有些环节的规定过于原则,且新形势下国家对立法工作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因此,为提高规章制定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出台我市的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明确政府规章制定流程、规定各环节、各部门工作要求与责任,积极推进我市法治建设进程,为我市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制定《办法》的依据主要是《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

二、《办法》主要内容

《哈密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分七章四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内容。

(一)关于部门职责

规章制定是一项重要政治活动,是以立法形式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途径。由于规章制定、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多,需要明确规章制定过程中各单位、各部门的责任,以便有效推动制定工作。为此,《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市政府在规章制定中的领导地位,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政府规章制定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相关工作,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二)关于工作保障

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性强,工作繁杂,需要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办法》第六条将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关于规章立项

规章立项是保障规章制定质量和效率的基础。《办法》对规章立项作了详细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分别对规章制定年度计划、征集立项建议、立项申请、立项论证、编制计划等作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规章起草

规章起草工作是一项具有很强专业性、技术性和经验性的工作,也是保障规章质量的关键。《办法》从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对规章起草作了详细规定。一是起草规章草案由年度计划确定的单位负责起草。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二是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外地先进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三是起草单位应当在年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章草案的起草,并形成送审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

(五)关于规章审查

规章审查是规章制定程序的核心环节,既能监督规章起草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也能确保规章实质内容合法合理,确保后续政府审议能顺利通过。《办法》从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对规章审查作了详细规定。一是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审查。二是市司法行政部门将规章草案送审稿或者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应当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三是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四是规章草案及说明,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六)关于规章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

《办法》从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对规章的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作了详细规定。一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说明,市司法行政部门作补充说明,也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作说明,起草单位作补充说明。二是规章草案审议通过后,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单位根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三是市司法行政部门在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四是规章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规章解释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参照规章草案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七)关于规章评估、清理、修改、废止

《办法》从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对规章的评估、清理、修改和废止作了详细规定。


哈密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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