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统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按照《通知》要求,从今年4月1日起,哈密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在现行基础上每档上调206元。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其中,哈密市、伊州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每月1251元,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伊吾县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每月1179元。今年4月1日后已按原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按新标准补差。截至目前,哈密市已为1951名失业人员,补发失业保险金164.82万元。
另外失业人员除领取失业金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相关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