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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市环责改字〔2022〕114号)
2022/07/21      编辑: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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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792291511L

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献伟

我局2022年5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单位)新疆哈密水务有限公司二水厂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哈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哈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你公司(单位)2022年12月21日之前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哈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哈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1日

上一条:哈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市环责改字〔202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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