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新代表:
您的关于规范精品哈密瓜销售包装箱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1.2003年8月14日,“哈密瓜”(第31类甜瓜,注册号:第3400509号)通过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审核,成为“新疆哈密吐鲁番哈密瓜协会”获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十年。其使用范围规定在:哈密、吐鲁番、昌吉、农六师、阿勒泰等北疆地区。2013年进行了续展,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8月13日。
2.“哈密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新疆哈密吐鲁番哈密瓜协会管理运行,协会由哈密、吐鲁番、昌吉等地人员组成,上述地区均可使用该商标。
3.市场监管部门将大力支持哈密吐鲁番哈密瓜协会在“哈密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中使用统一的商标图样、标识、包装。加强对冒用、伪造、加贴哈密瓜地理标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强化对哈密瓜地理保护产品的宣传。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