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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哈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026号建议的答复
2022/05/11      编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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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新代表:

您的关于规范精品哈密瓜销售包装箱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1.2003年8月14日,“哈密瓜”(第31类甜瓜,注册号:第3400509号)通过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审核,成为“新疆哈密吐鲁番哈密瓜协会”获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十年。其使用范围规定在:哈密、吐鲁番、昌吉、农六师、阿勒泰等北疆地区。2013年进行了续展,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8月13日。

2.“哈密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新疆哈密吐鲁番哈密瓜协会管理运行,协会由哈密、吐鲁番、昌吉等地人员组成,上述地区均可使用该商标。

3.市场监管部门将大力支持哈密吐鲁番哈密瓜协会在“哈密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中使用统一的商标图样、标识、包装。加强对冒用、伪造、加贴哈密瓜地理标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强化对哈密瓜地理保护产品的宣传。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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