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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强制事项
2023-06-07 12:28  
 索 引 号 01061359-9/2023-00055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3/06/07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范围 公开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1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强制

行政强制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第四十一条第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哈密市农业农村局

哈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市区级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强制

依法依规履行本级相应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对未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强制

行政强制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哈密市农业农村局

哈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市区级

对未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强制

依法依规履行本级相应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哈密市农业农村局

哈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市区级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强制

依法依规履行本级相应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哈密市农业农村局

哈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市区级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强制

依法依规履行本级相应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哈密市农业农村局

哈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市区级

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强制

依法依规履行本级相应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对紧急情况下,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强制

行政强制

【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哈密市农业农村局

哈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市区级

对紧急情况下,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强制

依法依规履行本级相应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强制

行政强制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哈密市农业农村局

哈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市区级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强制

依法依规履行本级相应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强制

行政强制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哈密市农业农村局

哈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市区级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强制

依法依规履行本级相应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哈密市农业农村局

哈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市区级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强制

依法依规履行本级相应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 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的强制

行政强制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哈密市农业农村局

哈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市区级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 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强制

依法依规履行本级相应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等的强制

行政强制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9日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哈密市农业农村局

哈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市区级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等的强制

依法依规履行本级相应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哈密市农业农村局

哈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市区级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强制

依法依规履行本级相应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

行政强制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经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03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三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第十五条第四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哈密市农业农村局

哈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市区级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

依法依规履行本级相应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哈密市农业农村局

哈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市区级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强制

依法依规履行本级相应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哈密市农业农村局

哈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市区级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强制

依法依规履行本级相应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对渔港内的船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行为的强制

行政强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经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第十九条:渔港内的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颁布实施)

第十一条: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检查人员在必要时,可以对外国船舶采取登临、检查、驱逐、扣留等必要措施,并可行使紧追权。

第二十条:受到罚款处罚的外国船舶及其人员,必须在离港或开航前缴清罚款。不能在离港或开航前缴清罚款的,应当提交相当于罚款额的保证金或处罚决定机关认可的其他担保,否则不得离港。

哈密市农业农村局

哈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市区级

对渔港内的船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的强制

依法依规履行本级相应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

强制

行政强制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哈密市农业农村局

哈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市区级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

强制

依法依规履行本级相应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强制

行政强制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哈密市农业农村局

哈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市区级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强制

依法依规履行本级相应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强制

行政强制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哈密市农业农村局

哈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市区级

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强制

依法依规履行本级相应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强制

行政强制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哈密市农业农村局

哈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市区级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强制

依法依规履行本级相应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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