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办规〔2022〕5号:关于印发哈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3-17 11:49  
 索 引 号 01061350-5/2022-0002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3/17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公开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

哈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特派员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备案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登记备案,深入农村基层一线开展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将科技、信息、管理等相关现代农业发展要素聚集到农业和农村,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的个人、团队和企事业单位。科技特派员分为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和法人科技特派员。

第二章 选派

第三条 选派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热心“三农”工作,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社会责任感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带动农户致富的愿望。

(二)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对区县农业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在职科技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大学生、乡土人才等。

(三)至少掌握一门以上专业技术且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信息传播和综合协调能力,能够运用多种手段、途径传播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四)依法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第四条 选派法人科技特派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单位名义自愿从事科技服务工作、履行社会责任。

(二)具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开发、信息服务及全产业链增值服务等基本条件。

(三)具备科研能力和经验,科研人员中正在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人数不少于3人。

(四)依法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按照下列程序选派:

(一)需求征集。由市科技局征集科技需求,并向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推广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征集科技特派员派出意愿。

(二)发布信息。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开发布科技特派员需求信息,征集派出单位和科技人员名单。

(三)双向选择。由区县主管部门将供需双方信息进行共享,征集双方意见,形成自愿组合,签订科技特派员合作意向书,并向市科技局备案。

(四)组织审批。由区县主管部门将供需双方签署的科技特派员合作意向书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六条 任职期限。自然人科技特派员任职期限原则为2年,法人科技特派员任职期限原则为3年。鼓励科技特派员延长服务期限。科技特派员可以根据实施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基层服务期限,确保每年在基层开展科技服务活动时间不少于100天。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对我市农牧民增收效益显著的优势特色产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站和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充分发挥自身科技创新和资源优势,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和服务对象的科技需求,采取技术引进示范、现场科技服务、实用技术培训、音视频咨询与会诊等方式,自觉履行帮扶协议,主动开展服务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结合服务对象需求开展调查研究,帮助服务对象制定和完善产业发展规划,特别是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帮助和指导服务对象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积极开展农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种养殖技术推广和培训,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帮助服务对象推进农业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

第十一条 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开展农村科技创业,与服务对象建立利益共同体,取得合法收益。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分析研究当地各类科技需求,重点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整合产业和科技优势资源,开展联合攻关。积极谋划、申报自治区、市和区县级科技特派员各类项目。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积极帮助当地组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提高农牧民的组织化水平,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选派、考核和表彰宣传等工作,安排落实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指导和督促区县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十五条 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配合市科技局完成科技特派员的核实推荐、对接服务及评价等工作,负责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服务和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派出单位要协助市科技局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等工作,关心关爱派出人员的工作、生活状况,将科技特派员工作业绩纳入本单位业务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服务对象应当明确对科技特派员的具体需求,配合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完成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评价等工作,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科研条件。

第十八条 科技特派员下派期间,其工资福利、岗位、编制等保持不变,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派出单位选派科技特派员的工作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年度人才工作考核范畴。

第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2年内没有开展科技特派员服务活动的,不再进行备案;对于承担科技特派员项目,到期未通过验收的科技特派员取消资格,3年内不得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科技特派员开展年度考核。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优比例不超过各区县科技特派员总数的20%。优秀科技特派员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派出单位应将其列为本单位职工年度工作考核优秀档次,不占本单位年度评优名额。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再选派为科技特派员。

第二十一条 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家、自治区和市级优秀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五章 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每年应安排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从“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组织科技特派员学习、培训、交流、考核、表彰奖励和下乡补贴等日常开支。

第二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由派出单位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通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推动当地产业发展。科技特派员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项目管理及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关于《哈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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